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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邵府复决字〔2024〕144号
  • 发布时间: 2024-10-08 11:32
  • 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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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汤某某

被申请人: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龙山路

法定代表人:周永红,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8月30日依法受理,现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邵阳市成辉工贸有限公司不予立案,责令其立案调查

申请人称:其买到被举报人的一款紫菜,执行标准GB/T23597,但该企业没有按该执行标准8.1.1规定标注原藻种类,不符合该GB/T23597的食品安全标准。被申请人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我局已对被举报方立案调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忽悠申请人,12315系统上面明明显示不予立案 ,被申请人却说已立案,纯属胡扯。

被申请人辩称2024年8月12日,申请人通过12315举报邵阳市成辉工贸有限公司未按GB/T23597标注原藻种类。该局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回复;8月19日,告知申请人不立案原因“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我局已对被举报方立案调查……”。该回复系答复人工作人员笔误,应当为“举报事项已立案”。2、该局已于2024年6月12日对邵阳市成辉工贸有限公司就未按国家标准标注紫菜原藻种类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申请人的该举报内容系多次重复举报。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4年8月12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举报邵阳市成辉工贸有限公司未按GB/T23597标注原藻种类。2024年8月19日,被申请人通过同一平台告知申请人“不立案”,不立案原因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我局已对被举报方立案调查”。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另查明,邵阳市成辉工贸有限公司未按GB/T23597标注原藻种类事项已于2024年3月23日、2024年6月4日被案外人两次举报,被申请人已依法立案处理,并于2024年9月11日进行了行政处罚。以上事实有12315平台截图、立案审批表、复函、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资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在其举报之前已由案外人两次向被申请人举报并已被立案处理,申请人就同一事项的举报属于重复举报,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案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后,依法履行核查、告知行为,程序上符合《行政处罚法》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要求。在平台答复的不立案原因栏中出现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明显与被申请人于本案申请人举报前已立案处理该举报事项的客观事实不符,应予纠正。综上,被申请人作出不立案告知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立案告知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书,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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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9-532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