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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邵府复决字〔2024〕34号
  • 发布时间: 2024-05-06 15:44
  • 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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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XX,男,汉族,身份证号:430502XXXXXXXX2037,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X楼兆泰国际中心X坐X层,联系电话:153XXXX2387

委托代理人:曹慧,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 邵阳市大祥区大祥路与邵州西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杨映林,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夏敏捷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月2日作出的《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邵自资公开告知[2024]1号)向本府提出复议申请,本府于2024年3月8日依法立案,现已审查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邵自资公开告知[2024]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申称:申请人系卓嵩悦城项目的业主,项目位于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呙家路东南角,因与开发商产生纠纷,为核实该房地产项目的合法性,于2023年11月6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5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8日收到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被申请人与2024年1月2日作出了《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邵自资公开告知[2024]1号),申请人于2024年1月6日签收该告知书后认为该告知书答复内容不完整,答复理由不当,且与事实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分情况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及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作出了《告知书》,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答复时间未超过法定期限。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1月6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5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共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1、卓嵩悦城项目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2、建设项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文件;3、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及图;4、案涉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书、规划设计条件变更文件、不动产分割变更登记审核意见;5、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土地核验意见表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8日收到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于2024年1月2日作出了《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邵自资公开告知[2024]1号),申请人于2024年1月6日签收该告知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日作出《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书的第1、第4项中的规划设计条件书、第5项中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属于政府信息,且公开义务机关系被申请人单位,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提供。第2项申请内容中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测量报告不是被申请人制作,不属于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已在《告知书》中向申请人进行了说明。第2项申请内容中的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第4项申请内容中的不动产分割变更登记审核意见、第5项申请内容中的土地核验意见表经查询不存在,被申请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告知了申请人前述3项申请内容不存在,无法提供。公开了1、卓嵩悦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地规划条件书;3、测绘报告及权籍调查表;4、卓嵩悦城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5、卓嵩悦城建设工程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6、房屋分户平面图

本府认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被申请人部分制作和获取的信息向申请人进行了公开,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对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履行了部分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但被申请人案涉《答复书》中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建设项工程验线证明文件”等信息没有作出处理,没有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系适用依据错误,处理不当,答复超出法定期限。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告知书》部分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及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邵自资公开告知【20241号《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书,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二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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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9-532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