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XX 男 住邵阳市城步县儒林镇XX小区 身份证:430529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58XXXXXXXX
被申请人: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地址:城步苗族自治县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慧敏 该县县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2023年2月17日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予以书面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未予答复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所需政府信息。本机关于2023年3月20日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邵阳市城步县儒林镇八角亭居委会6组曾拥有合法宅基地并依法建房,享有宅基地证书及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因该房屋被以“公共租赁房”建设名义于2014年征收拆迁,申请人与相关行政单位于2018年签署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宅基地征收拆迁补偿协议书》,但相关单位并未履行当时承诺的另批宅基地建房一事。2022年12月21日,申请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被强制拆除。县政府曾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给符合条件的拆迁户予以安置地块(宅基地)安置,且县政府组建设立的指挥部人员已证实确有此事,其他拆迁户也有拿到了宅基地。为了核实该拆迁项目补偿实际情况等,申请人于2023年2月17日向被申请人以邮寄方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3月17日前)予以书面答复,但至今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任何回应。
被申请人辨称:经查,县人民政府并没有收到刘XX所说2023年3月15日向城步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故刘XX申请复议的事项并不存在。另,该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3月13日收到刘道义通过EMS邮寄过来的另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时间:2023年3月15日),县人民政府收到刘道义申请信息公开的请求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了答复,刘道义本人于2023年3月30日予以签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2月17日上午9时向城步县人民政府邮寄资料,EMS邮件号为:1216047112939。该邮件于下午6时到达收件方地址被人代收。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3日收到申请人通过EMS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日期为:2023年3月9日)。被申请人并未收到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申请日期为2023年3月15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针对申请日期为2023年3月9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9日作出《关于刘道义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3月30日送达刘XX本人。申请人申请日期为2023年3月9日及2023年3月15日的两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同。以上事实有EMS寄送单复印件(申请人提供)、城步县人民政府《关于刘道义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书》及送达回证、申请时间为2023年3月9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城步县人民政府提供)、申请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提供)。经与申请人联系,申请未能提供其EMS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其它凭证。
本机关认为:1、申请人未能提供曾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公开涉案的信息的证明材料,其主张没有相应事实依据。本案中,城步县人民政府没有收到申请人寄送的申请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亦未能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其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2、申请人没有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涉案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没有对涉案信息进行公开和答复的法定义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二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