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冈市龙溪镇曹家塘村第3村民小组(原大坪村3组);
代表人:张XX,该组组长,联系电话155XXXXXXXX;
被申请人:武冈市人民政府;
地址:武冈市广乐路5号 ;
法定代表人:龚畅,武冈市人民政府市长;
第三人:武冈市龙溪镇岐塘村15、16组(原斗山村5、6组)
代表人:屈XX,15组组长,联系电话158XXXXXXXX
代表人:屈XX,16组组长,联系电话150XXXXXXXX
第三人:武冈市龙溪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原龙溪镇企业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杨功丰,该中心主任,150XXXXXXXX
申请人武冈市龙溪镇曹家塘村第3村民小组不服被申请人武冈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武冈市人民政府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理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月13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1.该《处理决定》认定的“一直存在权属争议”系事实错误。争议区域“猪崽崽岭”权属在 1982年定权发证时,已明确为申请人所在集体组织所有,不存在权属争议多年的情况。2.被申请人发放武龙溪镇林证字(2010)第8116000066号林权证以及武龙溪镇林证字(2012)第8116000432号林权证与客观事实不符,申请人未申领也不认可武龙溪字(2010)第8116000066号林权证。3.申请人领取的1982颁发的武龙溪字第440号山林定权证书有效,不应当撤销。4.被申请人《处理决定》形式不合法,应当撤销。综上,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武冈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
被申请人辩称:1.争议地“猪崽崽岭”权属争议由来已久。经多人证实第三人武冈市龙溪镇岐塘村15、16组曾对争议地行使了管理权。1982年后,申请人与本村村民王XX签订承包合同,但王XX实际管业从未越过土坝。曹家塘村村民肖XX与第三人武冈市龙溪镇岐塘村15、16组(原斗山村5、6组)签订承包合同,肖XX在争议地开展农业生产。2019 年、2020年、2021年张XX三次越界种植引发纠纷。2.通过当事人林地林权登记申请、现场勘界,现场见证等程序颁发申请人领取的《林权证》(武龙溪镇林证字(2010)8116000066号)与第三人武冈市龙溪镇岐塘村15、16组领取的《林权证》(武龙溪镇林证字(2012)第8116000432号),符合历史与现状,真实有效。3.申请人持有的1982年第440号山林所有证确实在有争议的前提下,由单方申领,并未通过现场勘界和双方协商,与历史管业不符,也与领证后的管理现状不符,应予撤销。3.本次作出的《武冈市人民政府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是被申请人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充分体现了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于人民生产生活。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武冈市人民政府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第三人武冈市龙溪镇岐塘村15、16组(原斗山村5、6组)未答辩。
第三人武冈市龙溪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原龙溪镇企业管理站)未答辩。
本府查明:一、本案属于山林权属争议,争议山林面积约为42.8亩,其四至分别为:东至渠道;南至长冲水库;西至猪头岭山槽;北至茶场山槽,部分为脐橙园地,其余为荒山。该争议已进行多次处理,2021年5月7日,申请人持有2021年4月30日从武冈市档案馆查阅复印的《山林所有权存根》(武龙溪字第 440 号)向被申请人提交《请求解决山林纠纷的申请报告》,请求解决林地争议,恢复生产。2021年5月10日,被申请人对该林地权属争议予以立案。2022年3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撤销武龙溪字第 440 号山林定权证书,龙溪镇林证字(2010)8116000066号林权证书,武龙溪镇林证字(2012)第8116000432号林权证书中有关“猪崽崽岭”山林权属的决定》(武政发[2022]8号)(以下简称《撤销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8月22日,本机关依法作出《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邵政复决字[2022]38号),决定:撤销被申请人武冈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撤销武龙溪字第 440 号山林定权证书,龙溪镇林证字(2010)8116000066号林权证书,武龙溪镇林证字(2012)第8116000432号林权证书中有关“猪崽崽岭”山林权属的决定》(武政发[2022]8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确权决定。2022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武冈市人民政府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决定武龙溪字第440号山林定权证书中有关争议山“猪崽崽岭”林木、林地的确权予以撤销,对武龙溪镇林证字(2012)第8116000445号林权证书中林地所有权权利人的确权予以撒销。对武龙溪镇林证字(2010)第8116000066号、武龙溪镇林证字(2012)第8116000432号林权证的确权予以维持。争议山中16.8亩的脐橙园的林木、林地所有权按2006年3月8日签订的协议执行。争议山剩余的26亩荒山沿长冲水库土坝延伸山脊东侧面积23.5亩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归龙溪镇岐塘村15、16组集体所有,沿长冲水库土坝延伸山脊西侧面积为2.5亩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归龙溪镇曹家塘村3组集体所有。二、1982年林业“三定”,原武冈县人民政府向申请人颁发了武龙溪字第440号山林所有证,1985年将该山承包给王政忠,袁松华,承包期三十年,但承包人越过长冲水库土坝延伸山脊进行生产时受到第三人龙溪镇岐塘村15、16组的阻碍,因此承包人从未越过长冲水库土坝延伸山脊进行生产。“林改”期间申请人于2010年申领了武龙溪镇林证字(2010)第8116000066号、第三人龙溪镇岐塘村15、16组申领了武龙溪镇林证字(2012)第8116000432号林权证、第三人武冈市龙溪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原龙溪镇企业管理站)申领了武龙溪镇林证字(2012)第8116000445号林权证,三证之间的四至界限清晰,无缝对接。2014年12月22日,第三人龙溪镇岐塘村15、16组把争议山的一部分流转给了湖南省武冈市华鹏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保华),王政忠,袁松华的承包其至2015年,湖南省武冈市华鹏食品有限公司承包期从2014年开始,时间上有重叠,但双方未对争议林地提出异议。从肖保华的询问记录里查明承包时没有人提出异议,2016年土地开发时也没有人前来阻止,未收到任何异议,且肖保华为申请人曹家塘村人,可见实际管业为龙溪镇岐塘村15、16组。三、根据“猪崽崽岭”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示意图中,争议山共42.8亩,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脐橙地16.8亩,武龙溪镇林证字(2010)第8116000066号覆盖的2.5亩,实际管业人为申请人,武龙溪镇林证字(2012)第8116000432号覆盖的23.5亩,实际管业人为第三人龙溪镇岐塘村15、16组。脐橙地(原龙溪茶场管辖的山地)16.8亩,在2006年3月8日“关于海龙经济开发基地山权及山本分成的协议书”中规定了大坪村组、龙江村组、陡山村组的分成比例是5:3:2。根据2023年4月5日“关于龙溪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脐橙开发基地山权协商的意见”原龙江村6、7组(现曹家塘村)、原大坪村3、10组(现曹家塘村)、原陡山村5、6组(现岐塘村)、龙溪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四方一致同意按2006年3月8日签订的《关于海龙经济开发基地山权及山本分成的协议书》执行,三方村组的界线划分问题待脐橙开发基地停办之后再去划分,实在划不清楚,就按3:5:2(曹家塘村原龙江片区村组占30%,曹家塘村原大坪片区村组占50%,岐塘村原陡山片区村组占20%)的比例划分权属。
本机关认为:根据《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林业三定”时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山林权属证书所确认的林木、林地权属,应予维护,不得擅自变更。确有错误且权属仍有争议的,由原发证的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因此武龙溪镇林证字(2010)第8116000066号可视为对武龙溪字第440号山林所有证的更正。根据《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必须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尊重历史,注重现实。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本案中从双方持证四至界限情况、管业事实、权属来源来判断,被申请人作出《武冈市人民政府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适当,应予维持;申请人请求撤销《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的请求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武冈市人民政府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与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书,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二三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