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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邵政复决字[2023]1号
  • 发布时间: 2023-11-13 15:20
  • 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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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梁XX20XXXXXX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5XXXXXXXXXXXX0877 住XXXXXX大道XX号 联系电话:187XXXXXXXX

被申请人: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何育新 该局局长
    申请人XX不服被申请人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回复函》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10月26日,申请人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寄送了《投诉举报函》,投诉湖南巧大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巧大娘烤脖嘿鸭味”标示的执行标准GB/T23586并无烤的生产工艺,而应属于GB/T34264盐焗工艺。其命名“烤脖”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2.1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函》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函》,责令其重新立案查处该违法行为,并给与申请人奖励。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合法。1、被投诉举报产品标签符合法律规定。湖南巧大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巧大娘嘿鸭味烤脖在标签标识的显著版面上用白底黑字明显标注了“产品的品名:黑鸭味烤脖,产品类型:肉制品(酱卤肉制品),产品标准号:GB/T23586”等内容,该产品标签的产品品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部分4.1.2.2.1的规定。2、该产品属于酱卤肉制品,并且该公司具备酱卤肉制品的生产资质。经核实,被举报的产品“嘿鸭味烤脖”加工主要采用油炸、卤制使产品从生食变为熟食,并采用了烘烤工序处理表面水分,提升口感,使产品具有烤制品风味。根据产品主要加工工艺流程判定,该产品的类别应为肉制品(酱卤肉制品),执行标准为:GB/T23586。而非以熏、烧、烤为主要加工方法生产的熏烧烤肉制品。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案经审理查明事实:2022年10月26日,申请人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寄送了《投诉举报函》投诉湖南巧大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巧大娘嘿鸭味烤脖”名称及其工艺不符合执行标准GB/T23586,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请求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依法进行立案处罚,责令被投诉人退回货款并赔偿,并对举报人进行举报奖励。2022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对湖南巧大娘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核查了涉案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单等生产记录。2022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函》,称该产品只是在酱卤肉制品的加工工艺中增加了烘烤烘干工序,符合酱卤肉制品标准(GB/T23586),未违反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故未立案查处以及对申请人进行奖励。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审查认为:1、湖南巧大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巧大娘嘿鸭味烤脖类肉制品的产品名称相关质量标识符合法律的规定。该产品在同一页面标示了“品名:嘿鸭味烤脖,产品类型:肉制品(酱卤肉制品),执行标准号:GB/T23586”等产品质量信息,其同时标示的“酱卤肉制品”以及“嘿鸭味烤脖”产品名称信息符合GB/T23586第3部分“术语与定义3.1酱卤肉制品”以及GB7718-2011第4部分4.1.2.2之规定。2、申请人依据加工工艺推定该产品不符合其质量标准,没有相关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可知产品质量判定应以产品或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等质量信息及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被申请人对该案已履行了相关法定监管职责,并通过《回复函》告知了申请人。该《回复函》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仅为被申请人对该案履职情况的告知行为,并且《举报信》的内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立案条件,申请人不符合退款和奖励的条件,被申请人已履行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定职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XX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二三年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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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9-532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