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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邵政复决字[2023]77号
  • 发布时间: 2023-09-27 10:07
  • 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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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赵X 身份证号码:430521XXXXXXXX2869 住址:湖南省邵东市XX 联系电话:158XXXX7342

被申请人:邵阳市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黄红五 该局局长
    申请人赵许英不服被申请人邵阳市司法局作出的《关于赵许英投诉回复函》(以下简称《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7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该《回复》涉及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邵昭阳司鉴所[2021]临鉴字第369号)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邵昭阳司鉴所[2021]临鉴字第526号)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和相关执业规定,捏造虚假受伤情况、违法出具轻伤鉴定意见等行为。1.流泽派出所无权委托鉴定,并且昭阳司法鉴定所不是公安机关授权的鉴定机构,属于违法委托、违法受理。2.案涉鉴定意见所依据的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司法鉴定机构不应受理。3.案涉鉴定意见认定的鉴定事实与入院记录不符、鉴定材料送检程序不合法,未经陈连秀质证。4.案涉鉴定意见无视被鉴定人赵爱连自身疾病与其轻伤的因果关系,轻伤结论无事实依据。5.案涉鉴定意见书文本格式不符合规定。6.案涉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与真实事实不符,事发当日被鉴定人能正常生活,行动自如。综上,请求依法撤销邵阳市司法局作出的《回复》,并责令邵阳市司法局依法追究昭阳司法鉴定所及其鉴定法医雷顺宝、罗跃忠的法律责任,依法撤销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邵昭阳司鉴所[2021]临鉴字第369号)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邵昭阳司鉴所[2021]临鉴字第526号),依法举行听证。
    被申请人辩称:1.邵阳市昭阳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邵昭阳司鉴所[2021]临鉴字第3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邵昭阳司鉴所[2021]临鉴字第526号)不存在无鉴定权限,非法受理的情况邵阳市昭阳司法鉴定所设立主体为邵东市人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30000053893121F,是由湖南省司法厅于2021年9月8日批准设立,核准业务范围为法医临床鉴定0201、0202、0203、0209(限伤病关系)。邵东市公安局流泽派出所于2021年8月26日、2021年11月30日分别向邵阳市昭阳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委托书,申请对赵爱连进行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及相关费用评定。邵阳市昭阳司法鉴定所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受理,并依法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2.申请人在投诉时未提出“两份鉴定意见书均在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情况下受理鉴定委托”、“检材样品来源不明,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合法”及“两份鉴定意见的检材均由被鉴定人赵爱连在未经陈连秀质证的情况下自行提供,不是委托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送检,两份鉴定意见书的检材送检程序不合法”的问题,因此不属于本次行政复议内容。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4日收到《湖南省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事项的转办单》,于2023年7月19日做出受理决定,现相关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暂未答复。3.申请人在投诉时未提出的“本案鉴定机构违反鉴定技术规范,没有对被鉴定人赵爱莲自身的疾病与轻伤的因果关系予以考虑,轻伤所依据的事实无依据,违反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的问题,根据《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不予受理。如申请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可向办案机关申请重新鉴定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被申请人投诉处理合法适当。4.被申请人对投诉的处理作出的《回复》,合法适当。被申请人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关于赵许英投诉事项的答复函中,对申请人在网上信访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答复,并告知了其救济途径,调查处理合法适当。综上,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赵许英投诉事项的答复函》

审理查明事实:2023年3月5日,申请人在问政湖南的网上信访投诉,投诉:邵阳市昭阳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邵昭阳司鉴所[2021]临鉴字第369号)和《司法鉴定意见书》(邵昭阳司鉴所[2021]临鉴字第526号)存在鉴定人严重违法违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滥用职权虚假鉴定。存在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合法,鉴定方法不科学,违反《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1和4.3之规定。2023年3月17日,被申请人受理该信访。期间,被申请人将该信访转为投诉处理。2023年5月25日,被申请人出具了《回复》并寄送申请人告知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邵昭阳司鉴所[2021]临鉴字第369号)和《司法鉴定意见书》(邵昭阳司鉴所[2021]临鉴字第526号)的受理、实施、出具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也未发现鉴定人雷顺宝、罗跃忠在鉴定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对鉴定意见的异议不属于被申请人受理范围,同时告知了申请人复议以及诉讼的救济方式。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审查认为:1.申请人的投诉没有事实依据。邵阳市昭阳司法鉴定所由湖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核准业务范围为法医临床鉴定0201、0202、0203、0209(限伤病关系),该所能依法受理邵东市公安局流泽派出所对案涉邵昭阳司鉴所[2021]临鉴字第369号鉴定意以及邵昭阳司鉴所[2021]临鉴字第526号鉴定意见涉及的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等级鉴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和后续医疗费用评定等鉴定事项的委托鉴定,也能依法对上述委托事项作出鉴定意见。2.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符合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在本次投诉中核查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暂未发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存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对于投诉的鉴定意见异议事项,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告知不属于被申请人受理范围。《回复》对投诉事项的处理均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核查申请人投诉,并告知了申请人的暂不予处理的法定义务,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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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9-532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