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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邵政复决字[2023]59号
  • 发布时间: 2023-08-30 11:54
  • 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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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渭南市华洲区鹏程批发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521xxxxxxxG63L 经营者:吴X春 身份证号码:61212XXXXXXX2972 住址:陕西省渭南市华洲区XX街道 联系电话:135XXXX7368

被申请人:邵阳市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黄红五 该局局长
    申请人渭南市华洲区鹏程批发部不服被申请人邵阳市司法局作出的《关于吴X春投诉邵阳市宝庆公证处跨省违规办理公证业务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6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该《答复》涉及的《(2022)湘邵庆证字第6XX5号公证书》存在公证员笔迹不同,封存物品没有公证员签名等问题,表明公证员石彬及工作人员并未到现场渭南市华洲区。该《答复》涉及的《(2022)湘邵庆证字第6XX5号公证书》不应由宝庆公证处受理,而应由公证事实发生地渭南市华洲区公证处受理,违反了《公证法》及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有关规定。综上,请求依法撤销邵阳市司法局作出的《答复》,并由邵阳人民政府对此事重新调查处理。
    被申请人辩称:1.湖南省邵阳市宝庆公证处作出的2022湘邵庆证字第6XX5号公证书没有超出其执业区域。该公证书申请人为商标持有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委托的长沙商君邦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同升街道振华路,湖南省邵阳市宝庆公证处的执业区域为湖南省全域,湖南省邵阳市宝庆公证处受理长沙商君邦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公证申请符合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2.申请人在投诉时未提出“公证员石XX及工作人员张XX根本就没有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公证现场 ”的问题,因此不属于行政复议内容,如有新的投诉请求或证据,可向被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将按照《公证执业投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3.被申请人投诉处理合法适当。被申请人依法受理了申请人投诉,并对被投诉人宝庆公证处作出涉案公证书进行调查处理,依法作出《关于吴X春投诉邵阳市宝庆公证处跨省违规办理公证业务的答复》。综上,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吴X春投诉邵阳市宝庆公证处跨省违规办理公证业务的答复》

本案经审理查明事实:2023年2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了《跨省违规办理公证业务举报材料》投诉湖南省邵阳市宝庆公证处作出的2022湘邵庆证字第6XX5号公证书超出其执业区域请求被申请人湖南省邵阳市宝庆公证处处罚,撤销其作出的2022湘邵庆证字第6XX5号公证书并函告结果。2023年3月3日,被申请人向吴X春发出补充投诉材料告知书,3月10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材料,3月14日做出受理决定并将受理通知书邮寄给申请人。2023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做出延期20日办结的决定并邮寄送达申请人。2023年5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吴X春投诉邵阳市宝庆公证处跨省违规办理公证业务的答复》,告知被投诉人湖南省邵阳市宝庆公证处作出的2022湘邵庆证字第6XX5号公证书没有超出其执业区域,符合规定。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前,向公证处公证员进行了调查,公证员与工作人员提供了2022年5月30日在渭南市华州区公证时的照片及位置定位截图、微信支付账单,证明公证人员到现场进行取证。

本机关审查认为:1、申请人的举报没有事实依据。涉案公证书的申请人为长沙商君邦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同升街道振华路,湖南省邵阳市宝庆公证处的执业区域为湖南省全域,湖南省邵阳市宝庆公证处受理该公证申请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三条第三款“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之规定。2、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吴X春投诉邵阳市宝庆公证处跨省违规办理公证业务的答复》符合相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核查申请人投诉,并告知了申请人的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的法定义务,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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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9-532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