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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邵政复决字[2022]97号
  • 发布时间: 2023-02-07 10:16
  • 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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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罗日诚19xxxxx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42502xxxxxxxx4211 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xx栋 联系电话:1717009xxxx

被申请人: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何育新 该局局长
    申请人罗日诚不服被申请人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回复函》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8月12日,申请人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寄送了《举报信》,投诉其购买的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邵阳大曲酒”的产品配料标识中标注了“液态法白酒和固态法白酒”等配料,属于勾兑酒,是复合配料,无法判断其配料,该标识易使人误解,直接标注“白酒”违反了GB7718-2011的相关规定。并且被申请人2022年8月15日签收该《举报信》后,一直未将立案情况告知申请人,属于程序违法。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函》,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就该《举报信》作出处理,并确人被申请人处理该《举报信》的事项违法。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信》的处理合法。1、被投诉举报产品标签符合法律规定。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邵阳大曲酒”在配料标识以“原料与辅料”为引导词,并按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了各种原料、辅料,符合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部分4.1.3.1的规定。2、申请人混淆了GB/T20821-2007《液态法白酒》的定义。3、被申请人的处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接《举报信》,经调查核实不符合立案条件,并及时作出了《回复函》,程序合法。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案经审理查明事实:2022年8月12日,申请人邮寄方式向邵阳市北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寄送了《举报信》投诉其7月8日购买的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邵阳大曲酒”产品的配料标识没有表明原始配料、易使人误解,违反GB7718-2011的相关规定。请求邵阳市北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产品生产商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以及对其进行举报奖励。2022年8月15日,邵阳市北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该《举报信》。2022年8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移送的该《举报信》。2022年8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函》,称“该配料表标注的液态化白酒是符合GB/T20821-2007要求的原料基酒,不是复合配料”“该产品标签标识未违反GB7718-2011的相关规定”。涉案产品的相关标识信息为:“邵阳大曲 白酒 品名:邵阳大曲酒 产品标准号:GB/T20822原料与辅料:水、液态法白酒、固态法白酒(高粱、小麦)、食用香料”。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审查认为:1、涉案产品的配料表以及产品名称等标注信息没有违反食品安全有关的强制性规定。涉案产品配料表标注的内容“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符合其执行标准GB/T20822-20073.3“固液法白酒:以固态法白酒(不低于 30%)、液态法白酒勾调而成的白酒”的定义;涉案产品标注的配料引导词“原料与辅料”符合GB7718-2011 4.1.3.1.1“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之规定;涉案产品标注的产品名称有关内容“邵阳大曲 白酒 品名:邵阳大曲酒”符合GB7718-2011  4.1.2.2 “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4.1.2.1 规定的名称”之规定。2、被申请人对该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的回复没有超过法定期限。3、被申请人对该案已履行了相关法定监管职责,并通过《回复函》告知了申请人。该《回复函》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仅为被申请人对该案履职情况的告知行为,并且《举报信》的内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立案条件,申请人不符合奖励的条件,被申请人已履行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定职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罗日诚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二三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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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9-532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