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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邵政复决字【2022】106号
  • 发布时间: 2023-01-06 10:28
  • 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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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冷水江市新华建筑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冷水江市锑都中路(冷锡社区居委会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尧    

电话:1331738xxxx

被申请人: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阳市北塔区资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黄兆勇   职务:局长
第三人:王年财身份证号码:362133xxxxxxxx4616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崇贤乡xx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邵工伤认字(2022)0228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邵工伤认字(2022)0228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申请人在2020年7月收到被申请人出具的关于第三人王年财工伤事故的《举证通知书》后,积极协助并核实了第三人与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出具《情况说明》给申请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第三人应当举证证明申请人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情况说明》作出后,申请人并未收到相关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亦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说明。被申请人在未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邵工伤认字[2022]02285号)认定申请人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同关系并认定第三人的受伤情形属于工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违反合法、合理等原则和神,请复议机关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并确认申请人与三人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被申请人辩称:第三人系申请人承包的邵阳宝庆电厂场区5.5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部的光伏安装工,于2022年4月8日15时左右,在工地工作时不慎被光伏板砸伤,后被送往邵阳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进行治疗。前述事实,有案涉工程承包合同、第三人工友叶英华、卢平、欧阳伟东、洪承武的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第三人的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申请人依法受理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及时向申请人送达了相关的权利告知文书,申请人收到后,在举证期限内仅向被申请人提交一份情况说明,并未提供其他任何证据证明第三人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答被申请人做出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及时送达给相关方,程序、实体及法律适用均无不当。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依法维持答复人做出的案涉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人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21年11月9日国家能源集团宝庆发电有限公司将厂区5.5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总承包给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又将该项目转包给湖南格莱特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格莱特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将该项目的施工劳务部分分包给申请人并与2022年1月17日签订了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申请人遂于2022年3月组织第三人等自然人进场施工,4月8日第三人在施工过程中被倒下的光伏板砸中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胫骨平台骨折(左侧)、腓骨头骨折(左侧)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的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7日作出【邵工伤认字(2022)0228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工伤认定申请表;2、证人证言;3、工程施工合同;4、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认定工伤决定书;6、微信聊天记录截图;7、诊断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2022117在承接了湖南格莱特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发包的国家能源集团宝庆发电有限公司厂区5.5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施工劳务部分后雇请第三人(王年财)等自然人为该工程的施工人员,2022年4月8日下午15时左右第三人在工地工作时被倒下的光伏板砸到受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法受理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及时向申请人送达了相关的权利告知文书,申请人收到后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其他任何证据证明第三人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三人的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邵工伤认字(2022)0228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或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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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9-532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