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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邵政复决字(2022)116号
  • 发布时间: 2023-03-20 10:33
  • 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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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周保国  男  19xxxxxx日出生  汉族  住隆回县横板桥镇xx号  联系电话1597399xxxx

申请人隆回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韶辉  系该县县长

住所地隆回县桃花坪街道桃洪中路109号

特别授权代理人袁明  湖南省隆回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炳善    湖南省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周保国请求撤销隆林证字(2011)第1072370122号、第1072370123号林权证以及申请林木林地确权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答复意见》)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申称:1、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未对送审的林木林地确权申请材料进行30日的张榜公示和未对送审的林木林地确权申请材料进行核实、调查;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撤销林权证属被申请人的依法履职范围。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与事实不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申请人将申请材料转给横板桥镇政府处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请求复议机关撤销《答复意见》,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2年3月7日提交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超过了行政复议期限;2、申请人的《答复意见》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3、申请人收到《答复意见》后当庭撤回请求被申请人确权的行政诉讼,该行政争议已经处理终结,申请人不再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4、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应予以维持;5、被申请人积极作为,及时处理申请人的确权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6、申请人的土地确权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的范围,被申请人不具有为其确权的法定职责,但仍然致力于“定分止争”,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请求予以驳回。

复议查明:2022年3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请求1、撤销隆林证字(2011)第1072370122、第1072370123号林权证;2、请求被申请人作出处理决定,对上述两个证书包含的三块争议林地重新确权发证,将林地使用权确定归周保国、周建国和廖金梅共有。2022年9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1、关于你要求撤销撤销隆林证字(2011)第1072370122、第1072370123号林权证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对林权颁证行为不服,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可以向邵阳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对三块争议林地确权发证、确认争议林地使用权归周保国、周建国和廖金梅共有的请求,根据《隆回县办公室关于落实调处山林纠纷工作分级负责制的通知》(隆政办函【2017】3号)之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处理上述山林纠纷,本府已经将你的申请转给横板桥政府处理。2022年9月19日,邵阳市中级法院在审理申请人起诉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申请人以收到被申请人《答复意见》为由提出撤诉申请,邵阳市中级法院作出(2022)湘05行初101号行政裁定书,准许申请人撤回起诉。2022年12月22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答复意见》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横板桥镇政府在收到《答复意见》后,对申请人提出的案涉隆林证字(2011)第1072370122、第1072370123号林权证的三块争议林地进行了调查,经调查确认该三块林地使用权属申请人周保国、周建国(申请人胞兄)、廖金梅(申请人生母)共同共有(该事实有申请人父亲亲笔书写的接班负担协议书及原扇塘村第2村民小组集体林地经营基本情况登记表予以证实),2011年在原扇塘村集体林权改革换证时,因申请人周家没有分家,在申请人周保国不知情的情况下,原扇塘村2组将案涉的2块林地(公德岭1.12亩,张家冲0.57亩)与周建国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并于2011年进行了林权登记,登记在周建国名下,另1处案涉林地登记在廖金梅名下,导致案涉的三块林地申请人没有办理林权登记。秉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经南扇村(原扇塘村)召开村、组、群众代表大会同意,终止了原扇塘村2组与周建国签订的案涉林地的承包合同。2022年11月25日,南扇村向隆回县政府提交了请求撤销案涉登记在周建国名下的林权证的报告,隆回县不动产中心也在依程序办理撤销周建国林权证。

本府认为:1、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仅仅告知申请人请求撤销案涉林权证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定途径予以解决,系程序性的告知行为,对申请人权益不产生法律上实质性影响,对申请人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是案涉的隆林证字(2011)第1072370122、第1072370123号林权证;2、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重新确权的案涉争议林地已经颁发了林权证,不存在林地所有权及使用权争议,申请人认为颁证错误侵害了其权益可以申请撤销林权证,不存在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确权决定;3、2022年9月19日,邵阳市中级法院作出(2022)湘05行初101号行政裁定书,证实申请人此时已经收到并知道被申请人《答复意见》内容,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2日才对《答复意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明显超过两个月的法定申请复议期限。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且超过复议期限,同时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也没有法律依据,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应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申请人与如不服本复议决定书,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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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9-532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