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
分享到:
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邵府复决字〔2022〕89号
  • 发布时间: 2023-01-07 10:15
  • 来源: 司法局
  • 访问量:
  • 字体【      】

申请人: 张朝建,男,汉族,19x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11xxxxxxxx1515,邵阳市大祥区xx号;

申请人:何爱群,女,汉族,19xxxxx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xxxx号;

申请人:张晶晶,男,汉族,19xx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03xxxxxxxx3019;住邵阳市大祥区xx

申请人:刘玉容,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xxxxxxxx4723邵阳市大祥区xx

申请人:张欣如,女,汉族,20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03xxxxxxxx0046;住邵阳市大祥区xx

申请人:张艺宸,男,汉族,20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03xxxxxxxx0033;住邵阳市大祥区xx

申请人:张欣研,女,汉族,20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03xxxxxxxx0028;住邵阳市大祥区xx号;

申请人张晶晶、刘玉容为申请人张欣如、张艺宸、张欣研法定代理人

被申请人: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政府;

住所: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西路;

法定代表人:曾峤林,该区区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邵阳市8-1建设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信息公开》(第二榜)中有关申请人的相关内容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已予受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邵阳市8-1建设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信息公开》(第二榜)中有关申请人的相关内容。

申请人申称:申请人张朝建和申请人张晶晶系父子关系,均邵阳市大祥区原马蹄村征地转居之现马蹄社区居民。2010年11月2日,张晶晶结婚生子后与父母分户另过。张朝建户内包括户主张朝建及妻子何爱群成员2人,张晶晶户内成员为户主张晶晶、妻子刘玉容、长女张欣研、次女张欣如及儿子张艺宸5人。2022年9月13日被申请人发布的《邵阳市8-1建设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信息公开》(第二榜),内容包含了对申请人家庭的宅基地房屋的合法性认定,也包含了申请人家庭全部征收安置补偿利益,该认定及安置补偿行为存在如下违法之处:一、将两户申请人认定为一户,与事实不符。张晶晶户在2010年11月2日即独立分户,分家另过,居住使用登记在张朝建名下的郊集建(93)字第10-03054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的117.2m²宅基地相邻的西部空坪上建成的每层面积116.03m²的共三层房屋;而张朝建夫妻居住使用在117.2m²宅基地上建成的四层房屋。二、将张朝建建设在117.2m²宅基地上的四层房屋面积共计419.64m²,仅认定271.8m²为合法正房面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将张晶晶一户使用的362.94m²的房屋全部认定为违章面积,完全没有考虑建房事实和居住需求,违反保障合理居住条件的相关规定。三、案涉补偿行为,名义上有安置房安置的选项,但实际上安置房安置并未按照每人50m²安置房给予实际房屋置换;而是按照仅给予每平方米2500元的购房补助费,而所指向的安置房和兴悦景一期和雍翠怡景二期商品住宅房屋价值远远高于每平方米2500元,且作为案涉安置房政府尚未定价,不能保障申请人能够购买到等面积的住房。四、盖章单位邵阳市大祥区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和邵阳市大祥区新经济产业园项目建设协调工作指挥部,均既非适格的安置补偿责任主体,更不具备合法房屋和违章建筑认定的职权,故不具备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五、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为并未向申请人公布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和经批准的安置补偿方案文件,不符合相关征收安置补偿程序。六、申请人目前尚不掌握案涉土地和房屋征收及安置房建设审批材料,不能更有针对性地指出案涉征收安置补偿的其他违法之处。综上,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系征收责任主体,而本案中盖章单位并非行政机关,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故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邵阳市8-1建设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信息公开》(第二榜)中有关申请人的相关内容。

被申请人辩称: 一、依据《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在对该项目范围内需拆迁的房屋进行现场调查后,将征收房屋信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安置方式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分别制定“第一榜”、“第二榜”在项目所属社区、组张榜公示,接收监督,但在公示期内未收到申请人任何书面申请。另申请人在本项目范围内有申请人张朝建名下一栋土地使用证号为:郊集建(93)字第10-030542号,证上载明面积为117.2m²的房屋。申请人未能提供申请人所述的建筑占地为116.03m²房屋的土地使用证,经在市、区两级自然资源部门查证,也未能查询到该建筑占地为116.03m²的房屋有相关的集体土地建房审批手续,无法确定该建筑占地为116.03m²的无证房屋所有权人为申请人张晶晶户,且我办工作人员在询问项目范围内其他知悉该房屋情况的其他被拆迁人,均称该无证房屋为张朝建修建,故我区在“第一榜”、“第二榜”公布过程中暂认定为张朝建所有。如申请人对此存有异议,请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至我办,我区审理后,可以对“第一榜”、“第二榜”中张朝建户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张榜公示。二、依据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21〕11号)第四章,将征收房屋信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安置方式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分别制定“第一榜”、“第二榜”在项目所属村、组张榜公示。三、根据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21〕11号)第五条,大祥区征收办及邵阳市大祥区新经济产业园项目建设协调工作指挥部受区人民政府委托负责落实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因此大祥区征收办及邵阳市大祥区新经济产业园项目建设协调工作指挥部,具有相关职能。四、被申请人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将该项目相关的文件均在项目范围所在社区、组进行了公示,申请人如不知悉,可以向项目指挥部及征收办索要或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到其他部门的相关材料,请申请人向相关部门索要或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故被申请人作出的《邵阳市8-1建设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信息公开》(第二榜)使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且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故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申请人张朝建和申请人张晶晶系父子关系,均邵阳市大祥区马蹄社区居民,张朝建与何爱群系夫妻关系户主为张朝建,张晶晶与刘玉容系夫妻关系户内有长女张欣研、次女张欣如及儿子张艺宸5人,户主为张晶晶,从申请人提供的户口信息显示张朝建与张晶晶均为户主。被申请人《邵阳市8-1建设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信息公开》(第二榜)序号13公布的信息户主为张朝建,应安置人口为7人 ,房屋补偿合法面积为271.8,违章面积为557.5,杂房面积141.48,公示期该信息公示说明显示,如被征收户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在公示时期申请核实;公示期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举报电话18975763088、13007393912、13973589008。9月13日张朝建分别向18975763088、13007393912发送短信“领导你好,我是张朝建家,我对你们今天粘贴的第二版,不认同,我认为你们没有按照国家政策标准来执行,不合理也不合法”,电话号码18975763088向张朝建回复“收到,这几天工作人员会按顺序到你们每家每户来了解情况。到时候工作人员会给你解答政策”,电话号码13007393912向张朝建回复“有想法提出来”。经调查,被申请人方未收到张朝建等人提出房屋合法性认定异议的书面佐证材料。张朝建房屋属于案涉项目的第二期征收范围,被申请人目前尚未根据《邵阳市8-1建设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信息公开》(第二榜)与张朝建方签订《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协议》。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邵阳市8-1建设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信息公开》(第二榜)只是进行前期过程性公示,未对张朝建方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综上,故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书,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二三年一月七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邵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9-532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