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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邵政复决字(2022)73号
  • 发布时间: 2023-04-03 15:59
  • 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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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玉明    xxxxxxx出生汉族  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中兴路xx  身份证号码330328xxxxxxxx1619

被申请人邵阳市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黄红五  局长

第三人湖南省邵阳市宝庆公证处

负责人陈国荣  主任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711日作出的“关于宝庆公证处(2021)湘邵庆证字第15783号投诉的答复”(以下简称《投诉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第三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申称:1、被申请人《投诉答复的基本事实错误。湖南欣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第三人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事项第三人为其办理了编号(2021)湘邵庆字第15783号“公证书”。经查申请人店内视频监控及差旅费,湖南欣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林龙贵和第三人公证员阳亚玲、杨钰玲未在公证书载明的日期达到浙江省出差。2、被申请人答复适用法律错误。第三人存在违法执业问题,对申请公证的申请人资格及地域管辖未尽到审查义务3、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撤销(2021)湘邵庆证字第15783号“公证书”回复错误。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违法执业,虚假公证具有监管、指导职责,理应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但没有处理。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711日作出的投诉答复,并责令其对第三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辩称:1、第三人公证员是否到现场的问题。因申请人在投诉时未提出此项请求,故被申请人没有对此项请求作出答复正确。2、对第三人跨区域执业问题。被申请人查阅了第三人公证案卷,湖南欣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号201420522729.0、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专利号201520069318.5、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专利号201620605849.6、名称为“一种申缩杆”专利权的转委托代理人,其有权在代理的范围内实施调查保全证据等民事法律行为,他可以视为本案利害关系人,有权向其住所地的第三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公证事项3、撤销第三人作出的涉案公证书的问题。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被申请人已按照上述规定向申请人作出了复。综上,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对第三人的投诉后,及时进行了受理、调查、并依法进行了处理答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整个程序规范,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故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答复

第三人辩称:1、第三人办理的涉案公证书中申请人湖南欣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主体适格,并无不妥。2、第三人在办理涉案公证过程中程序合法,没有违法执业和虚假公证的情形,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投诉答复》合法合规,故请求予以维持。

复议查明:2022年 4月14 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行政处罚申请书,投诉第三人湖南省邵阳市宝庆公证处在办理湖南欣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证据保全的公证事项中违法执业,作出虚假公证,请求被申请人撤销第三人作出的案涉(2021)湘邵庆证字第15783号“公证书”,并请求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违法执业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投诉申请书后,查阅了案涉(2021)湘邵庆证字第15783号“公证书”相关案卷材料,对承办公证人员进行了调查。2022年 7月 11 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投诉请求作出《投诉答复》,具体答复如下:1、关于宝庆公证处是否违法执业问题。根据湖南省公证协会《关于规范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湘公协【2022】4号)文件精神,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授权深圳市安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其公司代理人,代理其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并消除其专利号201420522729.0、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专利号201520069318.5、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专利号201620605849.6、名称为“一种申缩杆”专利权的行为,有权转委托,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授权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深圳市安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转委托湖南欣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就侵犯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上述知识产权的行为在各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授权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南欣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大安路青城国际9号楼,向邵阳市宝庆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属于向其住所地申请,符合《关于规范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二、三项规定。2、关于撤销(2021)湘邵庆证字第15783号公证书问题。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你们请求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宝庆公证书出具的13519号公证书,可以依法向邵阳市宝庆公证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如要求赔偿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3、关于宝庆公证处是否存在敲诈勒索问题。我局在调查中,未发现邵阳市宝庆公证处有敲诈勒索的情形,如你有邵阳市宝庆公证处敲诈勒索的有效书面证据,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4、处理意见。从你的投诉反映出此类业务的复杂性及可能影响业务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敏感性,我局已责成邵阳市宝庆公证处梳理整顿此类业务,依法依规审慎执业。申请人对该《投诉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通过转委托将侵害其专利权的证据保全等维权法律权利委托给了湖南欣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欣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含有知识产权代理及相关法律事务内容。2022年3月18日湖南省公证协会下发的《关于规范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等中介机构,为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事务,履行职务过程中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可以认为其与申请的保全证据公证事项具有利害关系,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等中介机构可以作为保全证据的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在复议期间,第三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供了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4486号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135号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终565号民事判决书案例证实其受理湖南欣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公证申请没有违反执业区域的规定。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的投诉申请书中没有提及要求查处第三人公证人员没有到现场公证的请求事项,同时也没有向本复议机关提供第三人公证人员未到保全证据现场进行公证的有效证据。2022年6月9日,因被申请人考虑到本案投诉案情复杂,向申请人邮寄了延期办理申请人投诉答复的告知书,延期30日办结。

本府认为: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第四十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规定。本案中,湖南欣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接受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转委托,对侵害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其作为代理人有权在委托代理的范围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视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因湖南欣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邵阳市,其向邵阳市宝庆公证处提出申请案涉证据保全的公证申请符合湖南省公证协会《关于规范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亦没有违反执业区域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本案申请人在投诉时没有提及到要求查处第三人未到证据保全现场的请求事项,也没有提供第三人虚假公证、敲诈勒索的有效证据,故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不予撤销案涉公证书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投诉答复》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在受理申请人投诉申请后,进行了调查、处理,已经履行了自己的法定监管职责,故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投诉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复议请求应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与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书,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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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9-532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