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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邵府复决字〔2022〕107号
  • 发布时间: 2023-02-02 10:30
  • 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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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谢海红,女,身份证号码430502xxxxxxxx2028,联系方式1378699xxxx

住所: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xx号;

被申请人: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 邵阳大道和昭阳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 吴名蒙,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已予受理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申称:2022年8月17日通过EMS邮寄方式(快递单号1178301871274)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涉及三一智能生态汽车城项目的:1.征收土地预公告;2.征收土地公告;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该方案征求意见情况、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4.征地红线图以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6.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以及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7.选定评估机构的公告及选定结果公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委托服务合同;8.涉及申请人及邵阳市双清区金龙矿粉加工工厂的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湘金诚征估字(FC21)字第0517004号、湘金诚抵估字(2020)字第D20051501号、湘金诚征估字(FC21)字第0505001号);9.涉及申请人及邵阳市双清区金龙矿粉加工厂的地籍调查表、地上附着物登记表;10宝科园操作细则。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8日签收。2022年9月24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的《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收费告知书》,将申请人申请的信息拆分为24项。2022年9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撤回部分信息公开,确定申请公开涉及三一智能生态汽车城项目的以下项政府信息:“1.征收土地公告;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3.选定评估机构的公告及选定结果公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委托服务合同;4.涉及申请人及邵阳市双清区金龙矿粉加工厂的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湘金诚征估字(FC21)字第0517004号、湘金诚抵估字(2020)字第D20051501号、湘金诚征估字(FC21)字第0505001号),5.涉及申请人及邵阳市双清区金龙矿粉加工厂的地籍调查表、地上附着物登记表。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予答复,属于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应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故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辩称:2022年9月26日向我机关申请信息公开,因疫情防控,延期答复通知书于2022年11月24日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另于2022年11月25日形成《信息公开告知书》并短信告知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9日将《信息公开告知书》寄出,申请人于2022年12月8日签收。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故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一、申请人在邵阳市双清区渡头桥镇鸡笼村开办邵阳市双清区金龙矿粉加工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502MA4LJHCE43,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房屋及设备设施被列入三一智能生态汽车城项目的征收范围。二、申请人2022年8月17日通过EMS邮寄方式(快递单号1178301871274)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8日签收,并向申请人送达《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收费告知书》将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拆分为24项;申请人通过短信向被申请人撤回其中部分公开事项,只申请公开以下内容:“1.征收土地公告;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3.选定评估机构的公告及选定结果公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委托服务合同;4.涉及申请人及邵阳市双清区金龙矿粉加工厂的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湘金诚征估字(FC21)字第0517004号、湘金诚抵估字(2020)字第D20051501号、湘金诚征估字(FC21)字第0505001号),5.涉及申请人及邵阳市双清区金龙矿粉加工厂的地籍调查表、地上附着物登记表。”三、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通过短信向申请人发送“因疫情防控,需延期答复”的通知,邵阳市因疫情防控10月24日-11月23日处于封控期。另,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5日向申请人发送短信“答复已做好,等待邮政来取件,将按照你提供的地址寄给你”,于2022年11月29日向申请人邮寄《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申请人于2022年12月8日签收。四、《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你申请公开“三一智能生态汽车城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申请人及邵阳市双清区金龙可矿粉加工厂的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湘金诚征估字(FC21)字第0517004号)”,经查,三一智能生态汽车城项目批文名称为邵阳市2020年第三十三批次建设项目用地,现根据你的要求,向你提供相关资料复印件。你申请公开“三一智能生态汽车城项目征收土地公告,选定评估机构的公告及选定结果公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委托服务合同;涉及申请人及邵阳市双清区金龙矿粉加工厂的地籍调查表、地上附着物登记表,涉及申请人及邵阳市双清区金龙矿粉加工厂的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湘金诚抵估字(2020)字第D20051501号、湘金诚征估字(FC21)字第0505001号)”,该信息不存在。

本府认为: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发送延期通知并作出《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至申请人收到答复书之日均在法定期限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需要延期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程序正当合法。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发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答复书;对申请事项进行分别答复,能够检索的信息已复印给申请人,经检索未发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该申请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按申请人要求的方式进行答复,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书,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二三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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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9-532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