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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邵府复决字〔2022〕102号
  • 发布时间: 2023-02-06 10:21
  • 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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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刘益均,男,身份证号码430511xxxxxxxx8011,联系方式1861134xxxx

住所: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陈家桥乡杨旗岭社区3组3号附1号,

代理人:周志军(专职律师),联系电话1381136xxxx,贾广炎(实习律师),联系电话1861134xxxx

工作单位: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 邵阳市大祥区大祥路与邵州西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 杨映林,该局局长。

代理人:赵富澄,联系电话1387395xxxx工作单位: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邵自资公开告知[2022]42-2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已予受理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的《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邵自资公开告知[2022]42-2号)》;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申请人申称:2022年7月14日,申请人通过EMS快递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八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信息公开内容为:(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2)总平面图;(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前置文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图纸目录及各层平面图;(5)建设工程规划变更文件;(6)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7)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8)建设工程竣工图。2022年7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8月15日申请人通过邮箱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邵自资公开告知[2022]42号)》将信息公开答复期限延期至2022年9月13日之前提供。2022年9月18日申请人收到了被申请人作出的《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邵自资公开告知[2022]42-2号)》。在告知书中被申请对申请人的第(5)(6)(7)(8)项的答复为“五、您申请公开的“建设工程规划变更文件、验线证明文件、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测量报告”等信息,经检索,该信息不存在,无法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1990]31号文件精神加强城市规划、房政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的通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规定,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作的《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邵自资公开告知[2022]42-2号)》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邵自资公开告知[2022]42-2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辩称:一、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积极针对其申请项目进行调查,为申请人提供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红线图的复印件。不便复制的内容,也己告知申请人可到被申请人一楼档案室现场查阅。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建设工程规划变更文件、验线证明文件、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测量报告”等信息,被申请人通过检索档案系统,未找到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并告知申请人。二、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通过调查确认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邵自资公开告知[2022]42-2号)》。被申请人完全遵守法律规定,按程序给予申请人完整的答复。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邵自资公开告知[2022]42-2号)》,并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申请人刘益均在邵阳市双清区志成新世界购买了一处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SF-2018-20246)。2022年7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8张,申请公开该商铺涉及项目的(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2)总平面图;(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前置文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图纸目录及各层平面图;(5)建设工程规划变更文件;(6)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7)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8)建设工程竣工图。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邵自资公开告知[2022]42号),告知申请人延期提供,延期至9月13日提供。2022年9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邵自资公开告知[2022]42-2号),2022年9月18日收到(邵自资公开告知[2022]42-2号)。《邵自资公开告知[2022]42-2号》向申请人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规划红线复印件(附件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红线图的复印件(附件2);“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图纸目录及各层平面图”的信息,涉及内容繁多且已装订成册,不便复制,告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一楼档案室现场查阅;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建设工程规划变更文件、验线证明文件、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测量报告”等信息,经检索,该信息不存在,无法提供。

本府认为:一、被申请人申请人发送延期通知并作出(邵自资公开告知[2022]42-2号),超过法定期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需要延期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事项进行分别答复,能够检索的信息已复印或者告知给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经检索未发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该申请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按申请人要求的方式进行答复,并无不当。被申请人答复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正确、答复内容适当,但答复时间超期程序违法,再责令被申请人答复已无实质意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府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邵自资公开告知[2022]42-2号》程序违法,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书,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二三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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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9-532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