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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邵府复决字〔2022〕104号
  • 发布时间: 2023-02-18 10:22
  • 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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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郑敏杰,男,汉族,19xxxx月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5xxxxxxxx5112,联系电话1391061xxxx

住址:浙江省象山县xx室;

被申请人邵阳市财政局

法人代表朱敏,局局长;

地址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西路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举报投诉函》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已予受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举报投诉函》作出答复。

申请人申称:申请人于2022年8月1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邵阳市各人民法院不退诉讼费的《举报投诉函》。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3日签收,签收后对《举报投诉函》未做答复,故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对《举报投诉函》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邮寄的《举报投诉函》内容不属于被申请人管理范围。从2018年开始,省以下法院、检察院收取的诉讼费、罚金等各项非税收收入和没收的财产、追缴的赃款脏物等已统一上缴省级国库。且根据被申请人的三定方案及权力清单,诉讼费的退还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内。申请人不能作为其所列案件的依法申请退费的主体。申请人既不是所列案件的原告,也未提交委托代理手续,所举报事项与其没有利害关系,其也不是可依法申请退费的适格主体,且所举报事项失实,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8月1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函》,被申请人收发室于8月13日签收。《举报投诉函》请求:一、责令邵阳市各人民法院对附件的1020案进行核查,退还应退诉讼费;包括未列举的案件也应该依职权主动清退;二、将所有未退还诉讼费的案件列表与当事人姓名、可退金额在财政局或者人民法院的网站上进行公示并进行公告,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不能让人从中营私舞弊;《举报投诉函》称:“本人在代理若干当事人退费时,发现邵阳市各人民法院存在大量诉讼费该退不退的情形”;说明一项中显示:“为了防止邵阳市各人民法院有针对性退费,故现在对本人的当事人进行保密”;附列一显示:“列表(大量案件列表因法院的工作量暂不打印,是否继续举报酌情而定)”。经调查,湖南省财政厅2018年11月19日下发《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经费基数划转核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省以下法院、检察院收取的诉讼费、罚金等各项非税收收入和没收的财产、追缴的赃款脏物等统一上缴省级国库。经查邵阳市财政局三定方案无主动或依申请退还法院诉讼费用的法定职权。且举报期间与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未提供其与举报的1020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本府认为:本案中从申请人的《举报函》内容来看,被申请人无退还法院诉讼费用及责令法院退还诉讼费用并公告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综上,故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书,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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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9-532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