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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邵政复决字(2022)108号
  • 发布时间: 2023-02-28 10:30
  • 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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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邵阳市志中家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3MA4RXX287P 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马鞍石学院路书洲雅苑-0001012室

法定代表人袁渊  该公司经理 联系电话19967880808

被申请人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黄兆勇  该局局长

第三人郭叶青 男 汉族 1968年3月14日出生 住湖南省邵阳县九公桥镇中合村16组19号 身份证号码432621******1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邵工伤认字【2022】02316 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申称:1、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第三人非本公司职员,与本公司不存劳动关系;2、第三人替鹏宇物流公司卸货的行为系义务帮工行为,其损伤是在义务帮工中受到的损伤。综上,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做出的案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1、第三人于2022年7月18日以申请人为用工主体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其在仓库卸货时不慎摔伤,并提交了双方主体信息、李红东、李铁牛等人的证人证言、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与其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邵阳创伤骨科医院诊断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2、被申请人依法受理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及时向申请人送达了相关的权利告知文书,申请人收到后,在举证期限内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公司的情况说明、一份蔡军的情况说明以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其已将仓库有关业务发包给自然人蔡军,第三人系蔡军雇请,第三人受伤系因其个人行为而非工作安排。被申请人收到后,因申请人提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尚不明确,故依法通知第三人先向当地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关系的仲裁,待有关结果出来后再继续工伤认定程序。第三人收到后,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时间为2022年7月26日,报警人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袁渊的接处警案(事)件登记表,上面明确载明袁渊的报警内容主要为:在去年12月份,其公司搬运工郭叶青在上班期间卸货时摔伤,导致受伤,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从该份证据可以看出,申请人对第三人系其公司的搬运工,于2021年12月19日上班卸货时受伤一事并不持有异议,双方仅是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结合本案在卷的其他证据材料,可以认定第三人系申请人公司的搬运工,在上班卸货时不慎摔伤,第三人的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故被申请人依法做出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及时送达给相关方,程序、实体及法律适用均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做出的案涉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人未答辩。

复议查明:本复议机关查明的事实与被申请人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府认为:根据本案申请人与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将仓库有关业务发包给自然人蔡军,第三人系蔡军雇请的搬运工,第三人在上班卸货时受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提出第三人是替鹏宇物流公司卸货受伤,其行为系义务帮工行为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认定的事实认为第三人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并据此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邵工伤认字【2022】02316 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申请人与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书,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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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9-532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