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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邵政复决字(2022)99号
  • 发布时间: 2023-02-28 10:17
  • 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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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城步金树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30529MA4QCjfI6D

地址:湖南省邵阳市城步县五团镇金树社区6组

法定代表人杨进红  联系电话1737812xxxx

委托代理人周晓会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彩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城步县人民政府

地址:城步县儒林镇新田路

法定代表人王慧敏  该县县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22年10月强推申请人土地及地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申称:申请人系依法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4月8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合同法的规定,从城步县五团镇金树社区1-10组承包了141.9亩土地用于从事常规农作物农业生产种植百香果一系列涉农生产经营活动。2022年10月开始,申请人的上述土地及附属物设施遭到了非法强推,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了解到,申请人上述土地约63亩土地及附属物被划入了“城步至龙胜(湘桂界)高速公路”项目征收范围。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强推行为违法。一、被申请人系此次强推行为责任主体;二、被申请人强推行为违法。1、被申请人无行政强制执行权;2、被申请人强推申请人土地及地上附属物的程序违法。综上,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强推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辩称:一、案涉土地补偿费已补偿到位。城龙高速项目建设征地涉及土地所有权人均不是杨进红和城步金树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相关的土地补偿费已全部补偿到位。二、案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已补偿到位。根据《城步金树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第十八条成员大会职权“决定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活动中其他重大事项”和“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等规定,该合作社成员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有效。该合作社股东银德合、杨盛标、杨湘银、杨启生、杨贤恩、杨启存、杨湘余等股东同意补偿标准,同意人员入股金额为33.6081万元,超过总集资股金的三分之二,人员超过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2022年10月8日杨启生、银德合、杨盛标、李宏亮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城龙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附属物拆迁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2022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城龙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五团镇段)指挥部将根据申请人股东杨启生、银德和、杨盛标、李宏亮等人出具《委托书》,按照双方签订补偿协议的约定将申请人的青苗和附属物补偿款总计856355元拨付至金树社区账户,其中:青苗补偿 552463元,附属物补偿 303892元,保障了申请人城步金树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入股成员的利益。三、2022年10月8日杨启生、银德合、杨盛标、李宏亮等股东代表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城龙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附属物拆迁补偿协议书》符合《城政办发〔2021〕11号)《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步至龙胜(湘桂界)高速公路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的规定。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杨进红仅仅因为没有将补偿款拨付至其个人账户不同意协议并申请行政复议于法无据。综上,被申请人在支付了所有补偿款后实行的施工行为是合法的,不存在违法强推行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复议查明:2019年2月25日,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由杨进红、杨启生、银德和、杨盛标、李宏亮5人发起成立城步金树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选举杨进红为理事长兼法定代表人,选举杨启生、银德和为本社理事,选举杨盛标为本社监事。同时通过了《城步金树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该章程第十八条规定:成员大会职权有“决定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活动中其他重大事项”和“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第二十二条规定:“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定,需经过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人员出资标准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必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申请人城步金树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系股东筹资经营,2019年合计筹集股金484144元,用于合作社的生产投入,其中杨进红参股3万元,银德和参股13万元(包含李宏亮),杨盛标参股3万元,杨进钊参股3.2万元,杨湘银参股2万元,杨启生参股3万元,杨贤思参股1万元,钟红梅参股2万元,杨湘余参股2万元,刘恒斌与杨启存参股96081元,梁总参股66063万元。

2019年4月8日,申请人与城步县五团镇金树社区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书》,申请人承包城步县五团镇金树社区1-10组耕地141.9亩用于种植百香果等水果,承包期为5年。     因建设城步至龙胜(湘桂界)高速公路项目需要,20216月30日,被申请人发布城政发【2021】20号拟征地公告,同年6月21日发布城政办发【2021】11号《城步至龙胜(湘桂界)高速公路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并公告。2022年6月29日湖南省政府下发(2022)政国土字第907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建设项目为城步至龙胜(湘桂界)公路项目(一期)。2022年8月31日被申请人下发城政发【2022】24号征地公告对该项目土地实施征收。申请人承包城步县五团镇金树社区耕地有部分土地在该项目征收的范围内。2022年10月8日杨启生、银德合、杨盛标、李宏亮股东代表与被申请人签订《城龙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附属物拆迁补偿协议书》,该协议符合《城政办发〔2021〕11号)《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步至龙胜(湘桂界)高速公路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的规定,2022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城龙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五团镇段)指挥部将根据申请人股东杨启生、银德和、杨盛标、李宏亮出具《委托书》,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将申请人的青苗和附属物补偿款总计856355元拨付至金树社区账户,其中:青苗补偿 552463元,附属物补偿 303892元。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杨进红因为没有将补偿款拨付至其个人账户故不同意补偿协议,并以申请人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杨启生、银德合、杨盛标、李宏亮股东代表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城龙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附属物拆迁补偿协议书》,有超过申请人总集资股金的三分之二成员,超过股东成员的三分之二人员(杨盛标、杨湘余、杨启生、杨湘银、李宏亮、钟红梅、银德和、杨贤思、钟昌秀)同意该协议的补偿内容及标准,同时认可签订协议之日即为土地及附属物交割之日,对被申请人2022年10月在交付土地上施工没有异议。案涉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款已全部补偿给了土地所有权人。

本府认为:本案案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不是申请人,且土地补偿款已经全部依照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到位。申请人的股东杨启生、银德和、杨盛标、李宏亮与被申请人项目指挥部签订的案涉土地上的青苗及附属物征收补偿协议征得申请人超过三分之二股东成员,股份超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同时符合该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规定,也没有违背申请人的章程规定,应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案涉土地已经交付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了项目推进的需要在征收土地上施工并无不妥,被申请人在补偿协议签订后已将案涉土地的青苗及附属物补偿款打入申请人股东指定的金树社区账户,没有侵害申请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出确认被申请人强推土地及附属物行为违法没有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请求应不予支持,其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应予以驳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书,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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