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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邵府复决[2022]103号
  • 发布时间: 2023-02-06 10:22
  • 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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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刘雨华 19xxxxxx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30511xxxxxxxx4522 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茶园头乡xx号 联系电话:1861134xxxx

    被申请人: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邵阳市大祥区大祥路与邵州西路交汇口  

 法定代表人:杨映林 职务:局长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经延期作出答复《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邵自资公开告知[2022]41-2)(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告知书》),申请人不服该《信息公开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3日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于2022年7月14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其购买的不动产涉及的项目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土地出让合同及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条件书及附图附件、规划条件书及附图附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前置文件,房屋测绘报告,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等9项信息。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6日签收,8月15日告知申请人延期提供。9月18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邵自资公开告知[2022]41-2),作出了“二、您申请公开的‘土地出让合同及附件’因涉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予公开”,“三、您申请公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测绘报告、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的信息,该信息属于属于不动产档案登记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请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向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资料”,“七、您申请公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及其前置文件’等信息,因申请表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予公开”的等答复内容,不予告知部分信息。申请人认为:《土地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不符合商业秘密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条件,应当告知申请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述建设项目的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屋面积测量技术报告书)以及上述建设项目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三项不动产档案登记信息,申请人作为相关信息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权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七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函复违反了上述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申请表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置文件两项信息不属于过程性信息,而是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属于相应行政许可执法档案资料,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亦有权查阅。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邵自资公开告知[2022]41-2),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复议申请没有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包括“成交确认书”、《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邵阳市佘湖生态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邵阳市佘湖生态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土地利用规划图》、《邵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地规划条件书》(编号2007-06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规划红线”4项可公开的信息;对于不便复制的信息已告知其到被申请人一楼档案室现场查阅;对涉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的土地出让合同及附件这项信息,在征求第三方意见后,己依法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对于“建设工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及其前置文件”这项过程信息,己依法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对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测绘报告、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信息,也已向申请人提供了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2、申请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邵自资公开告知[2022]41-2),并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事实:2022年7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9张,申请公开其购买不动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SF-2019-11308)涉及的项目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土地出让合同及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条件书及附图附件、规划条件书及附图附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前置文件,房屋测绘报告,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等9项信息。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邵自资公开告知[2022]41),告知申请人延期提供。期间,被申请人就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信息向第三方邵阳市志成置业有限公司征询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该部分信息。2022年9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邵自资公开告知[2022]41-2),向申请人提供了4项信息。对于涉及不动产产权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测绘报告、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等信息,告知申请人向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对于“修建性详细规范”该项信息,建议现场查阅。其余信息不予公开。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答复的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1、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土地出让合同及附件”信息,因涉及受让人的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应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并经行政机关权衡,该项信息可不予公开。并且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提供了该项目“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涉及的“成交确认书”,告知了申请人涉案土地的出让信息。2、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建设项目的房屋测绘报告、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以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信息,属于属于不动产档案登记信息,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之规定,该信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可以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人的答复符合上述规定。3、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置文件”等信息,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取得取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属于行政执法案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不予公开。并且被申请人向其公开了该行政许可的结果,即涉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邵自资公开告知[2022]41-2)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邵自资公开告知[2022]41-2)。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二三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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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9-532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