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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邵府复决字〔2022〕110号
  • 发布时间: 2023-02-18 10:32
  • 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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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易珍国男,汉族,1935年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03xxxxxxxx0037,住邵阳市水利局xx

委托代理人:易江荣,女汉族19xx年xx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03xxxxxxxx0025,住长沙市开福区xxxx,系易珍国之女,联系电话:1890847xxxx;

申请人:隆巽淑,女,汉族,19xx年出生,身份证号:430503xxxxxxxx0027,住邵阳市水利局xx

委托代理人:肖杰,男,汉族,19xx年xx月出生,身份证号:430503xxxxxxxx0037,住邵阳市水利局xx室,联系电话:1351742xxxx;

申请人:刘军,男,汉族,19xx年xx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03xxxxxxxx9911,住邵阳市水利局xx室,联系电话:1861047xxxx;

委托代理人:肖杰,男,汉族,19xx年xx月出生,身份证号:430503xxxxxxxx0037,住邵阳市水利局xx室,联系电话:1351742xxxx;

申请人:王健,男,汉族19xx年xx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03xxxxxxxx0014,住邵阳市水利局xx,联系电话:1590739xxxx;

被申请人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曾峤林该区区长;

地址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西路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的《关于市水利局老院子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公告》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已予受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关于市水利局老院子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公告.

申请人申称:申请人易珍国系邵阳市水利局老家属院3栋2单元301室的业主、申请人隆巽淑系邵阳市水利局老家属院22单元402室的业主、申请人刘军系市水利局老家属院22单元302室的业主、申请人王健系市水利局老家属院31单元401室的业主。被申请人2022年8月16号第一次通知申请人到市水利局协商征收补偿方案以来,未向向申请人提供关于市水利局老院子棚改项目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备字的回执与省人民政府审定的项目计划批文,未通知申请人参加对《补偿协议书》征求意见的听证会、座谈会等,也未将申请人提出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完善补偿方案的意见对《补偿方案》进行优化完善。以改造区域内居民同意率超过90%为由,未经法定批准程序,发布《关于市水利局老院子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公告》,程序违法。故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撤销关于市水利局老院子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公告》。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市水利局老院子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公告》与申请人不具有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该公告的内容为“二轮征询被征收户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书生效,转为正式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后续房屋征收相关工作在大祥区商居中心指挥部组织下继续实施。”被申请人申请人之间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且被申请人的征收权利等由相关征收部门按照征收的等法律法规继续实施。该公告内容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造成实际影响,申请人与该公告之间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请求贵府作出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本府查明:邵阳市大祥区水利局老院子棚户区改造项目为2016年省棚改计划任务,是重大民生工程之一。2016年3月28日邵阳市规划局同意用地蓝线范围内土地作为国土储备用地,老水利局老院子在蓝线范围内。2020年12月16日邵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邵保建办〔202021号确定邵阳市宝成置业有限公司为老水利局家属院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2021年3月10日被申请人发布“关于启动邵阳市水利局老院落棚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公告”;2021年3月12日被申请人发布“邵阳市水利局老院落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一轮意愿征询公告”;2021年3月22日被申请人发布“邵阳市水利局老院落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一轮意愿征询结果公示”;2021年10月11日发布关于《邵阳市水利局老院落棚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2021年11月17日发布关于邵阳市水利局老院落棚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结果公示;2022年3月10将实施主体变更为邵阳市大祥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22年6月15日被申请人发布“关于邵阳市水利局老院子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被申请人进行了“一榜”,“二榜”公示。2022年10年14日被申请人发布“关于市水利局老院子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公告”;征收工作依法定程序进行,且尚未结束。四申请人作为市水利局老院子棚改项目的被征收人,未有证据显示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市水利局老院子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公告》只是进行前期过程性公示,未对易珍国等四个申请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综上,故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书,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二三年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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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9-532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