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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邵政复决字[2022]53号
  • 发布时间: 2022-12-08 09:19
  • 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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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邵东聚祥绿色墙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1320605965L地址:湖南省邵东县牛马司镇坡江村 法定代表人:曾淑辉  联系电话:1397398xxxx

      被申请人: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邵阳市北塔区资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黄兆勇 该局局长

第三人:唐旺财 男 住湖南省邵东县 身份证号:430521xxxxxxxx1670 联系电话:1809347xxxx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邵工伤认字[2021]02155号)(以下简称《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6月19日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第三人唐旺财认定工伤的伤情与受伤当日的伤情没有关联。2022年1月12日,第三人在工作时由于配合疏忽被树压伤被送入邵东人民医院做CT检查,诊断结果为未见明显异常。2022年1月29日,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的检查结果为右第 7、8、9、10、11肋骨陈旧性骨折。2022年2月19日,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的诊断结果为右第 9、10 肋骨骨折和右第 7、8、11肋陈旧性骨折。后续检查结果与受伤当天邵东人民医院的诊断结果有明显差异,缺乏关联。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第三人右第 9、10 肋骨骨折,无事实依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邵工伤认字[2022]02155号),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1、第三人唐旺财是工作时受伤,当天由申请人送入邵东人民医院检查,并有相关证人证言证明。2、第三人相关检查报告的中有“胸腹外伤早期,由于肋骨骨折缝隙内出血,未移位骨折及隐匿性骨折会显示不清;经一段时间后(一月后),断端血肿吸收及部分骨痂形成,骨折线反而显示清楚,从而导致肋骨计数、骨折部位出现前后报告不一致;一般以一月后肋骨三维计数肋骨骨折情况为最准确,故外伤患者,需要准确计数肋骨情况者,建议一月后肋骨三维复查为妥”的重要提示。由上可知,第三人的受伤符合该种情况,第三人的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本案相关法律文书,告之了相关权利。申请人在举证期间没有向被申请人递交证据证明第三人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请求依法维持《认定工伤决定书》(邵工伤认字[2022]02155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事实:2022年1月12日,第三人唐旺财在工作时由于配合疏忽被树压伤,当天被送入邵东人民医院就诊,检查诊断为:胸部+上腹部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肋骨情况请结合肋骨三维CT检查排除隐匿性骨折。2022年1月29日,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的检查结果为右第 7、8、9、10、11肋骨陈旧骨折。2022年2月19日,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的诊断结果为右第 9、10 肋骨骨折和右第 7、8、11肋陈旧性骨折,其中《正大邵阳正骨医院CT检查报告单》诊断建议的第二段为上述“重要提示”。2022年3月31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2022年3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寄出《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邵工伤调字[2022]0100号)和举证通知书。2022年4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邵工伤认字[2022]02155号)。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许灿辉的证词;2、刘小林的证词;3、《邵东市人民医院CT诊断报告单》;4、2022年1月29日《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CT诊断报告单》;5、2022年2月19日《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CT诊断报告单》、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书;6、《认定工伤决定书》(邵工伤认字[2022]02155号)及相关案卷材料。

    本机关认为:1、第三人唐旺财工作中不慎被树压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2、被申请人以连续一段时间内的多份诊断检查结果作出工伤认定,做到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3、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经审查《邵东市人民医院CT诊断报告单》,检查部位为:胸部+上腹部CT平扫;检查表现为:双肺、气管、心胸、肝脏、胆囊、脾、胰及所见双肾等器官未见异常;检查诊断为:胸部+上腹部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肋骨情况请结合肋骨三维CT检查排除隐匿性骨折。该报告关于“未见明显异常”的诊断是针对上述器官CT扫描表现,与肋骨诊断无关,并明确表示还需要进一步检查“排除隐匿性骨折”,与“右第 9、10 肋骨骨折”的伤情认定并不矛盾。4、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符合法定程序。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邵工伤认字[2022]02155号)。

    申请人或第三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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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9-532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