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
分享到:
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邵政复决字【2022】49号
  • 发布时间: 2022-12-08 09:15
  • 来源: 司法局
  • 访问量:
  • 字体【      】

申请人:何*华    汉族  19xxxx日出生  住邵阳市           双清区  居民身份证号430502xxxxxxxx4013电话:1807592xxxx
被申请人: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陈名洋  职务:局长  

住所:邵阳市雪峰南路  

联系电话:0739-2560909。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何新华先生投诉举报邵阳市郊东养猪场违法建设的答复》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何新华先生投诉举报邵阳市郊东养猪场违法建设的答复》。

申请人称1、邵阳市泓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邵阳市东养猪场2012年扩建项目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没有取得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许可文书。2、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3.2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3.1规定的禁建区城,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3.1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不得小于500m”。猪场离周边宅距离严重不足3、郊东猪场新建项目在污染防治方面采取粪、尿污水使用湿法混合排出,严重违反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4.3“新建、改建、扩建的高禽养殖场应采取干法清类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将类及时、单独清出,不可与尿、污水混合排出,并将产生的粪渣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实现日产日清。采用水冲粪、水泡。粪湿法清粪工艺的养殖场,要逐步改为干法清粪工艺”的规定。也违反了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4、被申请人不按相关技术规范违法审批该养猪场。5、郊东猪场违法贩卖病死猪严重影响公民身体健康,应当依法整治。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作出《关于何新华先生投诉举报邵阳市郊东养猪场违法建设的答复》(邵市生环函(2022)20号)是一个信访复性质的答复意见,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和行政决定。不是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二、邵阳市位于阳市双清区城东乡梅村,2020年12月,郊东养猪场养猪场改扩建为年存栏母猪5000头、年出栏生猪10万头,并依法申请获得双清区畜牧水产局、双清区发改局、双清区自然资源局等单位的审批。邵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年存栏猪5000头、年出栏生猪10万头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被申请人认真执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的要求,于2020年12月10日实行告知承审批制度(邵市环审023号)故不存在违法审批事实和行为。三、郊东养猪场建设地址位于农村地区,且不属于生态红线,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及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另根据区政府最新发布的禁养区划分文件,郊东养猪场不在区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内,不规范所提的禁建区范围。环评单位在环评报告中考虑养殖场臭气的影响设置了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是以产臭单元边界进行计算往周边延伸。根据环评单位和我局实地现场踏勘了解,郊东养殖场的养殖区域特别是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项目中的养殖区距离最近居民点超过100米,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故涉案猪场的选址,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四: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养殖场应采用干清粪工艺,对于水泡粪和水冲粪工艺的企业要逐步改为干清粪工艺。规范中采用的字眼是“应”而不是“须”,未严格要求必须采用干清工艺,水泡粪和干清粪最大的区别是水泡粪工艺水量消耗大很多,水泡粪企业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工艺处理后达标排放即可,厂界臭气和污水处理均能达标。因此郊东养殖场粪便处理工艺不违法。五、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自己的法定职责,按章按流程进行处理,执法人员还多次到该单位进行现场监察,没有发现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影响环境的问题被申请人不存在行政乱作为的和不作为的事实。六、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的行政管理工作并不是被申请人,而是农村农业部门。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事实:2020年在邵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年存栏猪5000头、年出栏生猪10万头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经双清区畜牧水产局、双清区发改局、双清区自然资源局等单位的审批后被申请人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的要求,于2020年12月10日实行告知承审批制度(邵市环审023号)依法同意邵阳市泓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位于邵阳市双清区城东乡梅村邵阳市郊东养猪场改扩建规模为年存栏母猪5000头、年出栏生猪10万头肉猪养殖场与沼电有机肥一体化清洁生产示范基地项目。申请人于2022年2月24日向被申请人书面举报郊东养猪场环保手续审批违法,被申请人依调查事实作出的《关于何新华先生投诉举报邵阳市郊东养猪场违法建设的答复》,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规定。本案中,邵阳市泓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郊东养殖场建设项目地址位于邵阳市双清区城东乡寒梅村,该地段为农村地区,不属于生态红线,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及城市和城镇居民区,不在区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内,同时申请人的房屋不在项目建设范围及项目禁建区内,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何新华先生投诉举报邵阳市郊东养猪场违法建设的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邵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9-532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