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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邵府复决字〔2022〕68号
  • 发布时间: 2022-12-08 09:51
  • 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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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李*志,男,身份证号码430521xxxxxxxx9679,联系方式1397595xxxx

住      所: 邵阳市大祥区xx

被申请:邵阳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住      所: 雪峰路与白公西路交叉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 曹红旗,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申请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已予受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逾期作出《政府信息申请答复书》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提供金鹏嘉苑小区首届业主大会备案全套资料(含《金鹏嘉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金鹏嘉苑小区管理规约等》)。

申请人申称:1、2022年6月12日,通过邮政渠道向被申请人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供《金鹏嘉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金鹏嘉苑小区管理规约》等备案资料。2、2022年7月30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寄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答复书》称:“经核查,我局未查询到金鹏嘉苑小区首届业主大会备案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现予告知。”据申请人了解,金鹏嘉苑小区首届业主大会于2016年4月23日召开,通过选举产生了首届业委会,表决通过了《金鹏嘉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金鹏嘉苑小区管理规约》等与小区管理相关的文件、制度。2016年5月9日,金鹏嘉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在原邵阳市房产局进行了备案登记。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应因为政府机构调整或政府部门工作移交而受到侵害。故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逾期作出的《答复书》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提供金鹏嘉苑小区首届业主大会备案全套资料(含《金鹏嘉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金鹏嘉苑小区管理规约等》)。

被申请人辩称:1、被申请人未逾期作出《答复书》。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工作人员未检索到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并于2022年7月5日、7月18日与申请人对此进行沟通。后于2022年7月29日向申请人邮寄书面《答复书》。2、被申请人已履职尽责。因2019年机构改革,办公楼搬迁,对年限较远的档案资料未进行详细分类整理,未形成电子档案。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组织人员对所有资料进行整理,已找出金鹏嘉苑小区首届委员会备案资料。故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1、申请人李能志于2022年6月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当天签收。2、被申请人工作人员2022年7月5日,2022年7月18日与电话号码13975957040存在通话记录,该号码为申请人李能志所有。7月5日与7月18日的通话录音内容显示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未找到所要公开的信息,未告知申请人答复延期;3、2022年7月30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书》,《答复书》中写明:“经查,我局未查询到金鹏嘉苑小区首届业主大会备案资料。……,或在6个月内向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经查双方提供的邵阳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金鹏嘉苑小区)上物业管理部门意见一栏显示“予以备案”且加盖“邵阳市房产局物业管理办公室”印章,日期为2016年5月9日,且该表下方注明一栏提示备案要件:业主大会成立情况、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与会人员含列席有关人员签到单;选票原件及选票统计情况;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身份及现实表现证明;其他相关资料。5、被申请人提供的金鹏嘉苑住宅小区业主管理规约(草案)、金鹏嘉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均未加盖金鹏嘉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印章,落款时间为2015年12月12日,且金鹏嘉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中未表明该业主大会何时表决通过该议事规则;六、另查明,被申请人由原住建局、原市房产局、市人防办合并而成;原房产局的行政职能由被申请人继受。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物流详情

二、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李能志2022年7月5日,2022年7月8日的通话记录及录音;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物流信息;

四、邵阳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金鹏嘉苑小区);

五、金鹏嘉苑住宅小区业主管理规约(草案)、金鹏嘉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

六、金鹏嘉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公示照片。

本府认为:一、被申请人超期作出《答复书》,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被申请人在2022年6月12日签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申请人在2022年7月30日签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件,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书面答复时间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20个工作日。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内容明显不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根据现有证据及被申请人的答复,被申请人是金鹏嘉苑小区首届业主大会备案资料的保存机关;被申请人以机构改革、办公楼搬迁为由称未找到备案资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法定理由,未尽及时、完整、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且在告知申请人行政诉讼权利时,告知起诉法院错误,应当为北塔区人民法院。另该案审理期间,被申请人查询到备案资料,其中金鹏嘉苑住宅小区业主管理规约、金鹏嘉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均为草案,未加盖印章;被申请人在业主委员会备案时应当要求备案申请人提供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具有法律效力正式文件原件。故认定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申请答复书》程序违法、内容明显不当。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答复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无法提供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处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明显错误或者答复内容明显不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故本府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申请答复书》,决定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20天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书,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人民政府

二0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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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9-532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