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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邵政复决字【2022】76号
  • 发布时间: 2022-12-08 09:55
  • 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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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广州顶坚膜结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横江村第一工业区A幢101—3

邮寄地址:广东省肇庆市四会东城街道上元堂碧桂园翡翠郡11栋2604

法定代表人:杨远清    职务:总经理

电话:1382977xxxx

被申请人: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阳市北塔区资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黄兆勇   职务:局长

电话:0739-5026029
第三人:周亚明身份证号码:4300422xxxxxxxx0510

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xx

电话:1857471xxxx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邵工伤认字(2022)0215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邵工伤认字(2022)0215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4月12日申请人与湖南鹰谷暖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就湖南省新邵县新邵职业中专学校的膜结构遮阳雨棚及操场围挡项目的供货、安装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申请人雇佣自然人谢德荣为该工程的施工人,谢德荣又自行雇佣第三人为其做事,因此,申请人与第三人不存在法律上的关系。

申请人认为案涉的“膜结构遮阳雨棚及操场围挡”施工项目要《钢结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点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具体到本次事故,因总承包人湖南鹰谷暖通设备公司是违法分包给申请人,且申请人不具备膜结构遮阳雨棚的施工资质,不具备用人资格,依法应由具备用工资质的总承包人或发包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认定有误,应予以纠正。

    被申请人辩称:第三人系申请人承包的新邵县新邵职业中专棚项目工地的焊工,于2022年4月28日下午17时20分左右在工地工作时不慎摔倒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以上事实,有第三人工友谢德荣、盛国辉的证人证言、邵阳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及相关住院资料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申请人对该基本事实也予以认可,第三人受伤情形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伤认定阶段,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相关的权利告知文书后,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向被申请交了一份情况说明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其已将案工程分包给自然人谢德荣,第三人系谢德荣雇请的工人。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头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点之规定,申请人将其承包的业务分包给自然人谢德荣,其应当承担第三人的工伤保险责任。故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及时送达给相关方,程序、实体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人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人于2022年4月12日就湖南省新邵县新邵职业中专学校的膜结构遮阳雨棚及操场围挡的工程项目与湖南鹰谷暖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申请人承接该项目后雇请自然人谢德荣为该工程的施工人,谢德荣又自行雇请第三人为工地的焊工2022年4月28日下午17时20分左右第三人在工地工作时从脚手架上不慎摔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第三人腰椎骨折L1、腰部脊髓损伤、截瘫(双下肢瘫痪)。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的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7日作出【邵工伤认字(2022)0215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在同月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工伤认定申请表;2、证人证言;3、工程施工合同;4、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认定工伤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2022412在承接了湖南鹰谷暖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发包的湖南省新邵县新邵职业中专学校的膜结构遮阳雨棚及操场围挡的工程项目后雇请自然人谢德荣为该工程的施工人,谢德荣又自行雇请第三人为工地的焊工2022年4月28日下午17时20分左右第三人在工地工作时从脚手架上不慎摔受伤据《湖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将生产经营权、劳务工程等施工权违法转移或者承包给没有经营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工伤保险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之规定,本案中因申请人劳务工程施工权违法承包没有经营资质的个人(自然人谢德荣,其应当承担第三人的工伤保险责任第三人的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综上,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邵工伤认字(2022)0215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或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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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9-532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