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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邵府复决字〔2022〕66号
  • 发布时间: 2022-12-08 09:46
  • 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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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陈*球,男,19x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8xxxxxxxx3334,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xxxx号,联系电话 :1868007xxxx

被 申 请 人:新宁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新宁县箭楼街与解放南路交叉路口南侧

法定代表人:彭洪兵,系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伍铜球  湖南同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新宁县G59呼北高速新化至新宁段工程(新宁县段)建设用地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新政办发〔2022〕6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已予受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新宁县G59呼北高速新化至新宁段工程(新宁县段)建设用地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新政办发〔2022〕6号)(以下简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申请人申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程序违法。被申请人作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征地公告、未听取被征收人意见;作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后未及时公告,未征求公众意见、未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以及救济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方式单一、补偿标准过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未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仅提供分散迁建安置一种安置方法,且由村民自主协商、自费购买宅基地,而非村委会安排宅基地建房;补偿标准过低,现有安置补偿方案不能够保障被征收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且长远生计有保障,不能保障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三、案涉征收违反四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案涉征收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本案中被申请人不能证明征地各项建设活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且符合以上四项规划。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附件不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辩称:一、《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抽象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复议范围。该文件面向的对象目标、对象数量、拆迁对象具有普遍性、不具体明确,且属于征拆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尚未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具有行政复议可审查性,申请人应当对具体的补偿决定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合法有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针对国家建设项目、省重点项目工程G59呼北高速新化至新宁段而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具体拆迁补偿标准依据(邵市政发〔2021〕11号文件)确定,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所确定的补偿标准不低于省、市两级所确定的补偿标准。故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复议查明:2021年1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了《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其中构建综合运输大通道就包括呼北高速的建设。2021年2月1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湘发改基础【2021】79号《关于G59呼北高速新化至新宁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该项目建设。2021年4月2日,交通部下发了《关于G59呼北高速湖南省新化至新宁段初步设计的批复》,该项目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要求。2021年12月3日,被申请人新宁县政府发布了新政征地预公告【2021】第5号《关于G59呼北高速新化至新宁段工程(新宁县段)建设用地项目征收(使用)土地预公告》,并在土地征收范围内的村组进行了张贴告知,申请人所在黄龙镇石泥村有部分土地及房屋在项目征收范围内。2022年1月10日,被申请人新宁县自然资源局对黄龙镇石泥村项目征收土地及附着物进行了登记确认,出具了拟征地现状确认书。2022年2月1日,G59呼北高速新化至新宁段工程(新宁县段)项目征地事项风险评估为低风险,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同年2月8日,被申请人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人社等部门研究后发布了新政补偿安置公告【2022】4号《关于G59呼北高速新化至新宁段工程项目(新宁县段)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月10日公告在黄龙镇石泥村组进行了张贴,对补偿安置方案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公告期满后没有收到半数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意见,被征收人也没有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听证要求。2022年4月19日,被申请人下发了新政办发【2022】6号《新宁县G59呼北高速新化至新宁段工程(新宁县段)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第三十条规定,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该项目的安置方式采用货币安置和拆建安置两种方式,县城国土空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安置和拆建安置,在国土空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外的房屋拆迁,实行分散拆建安置,同时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还规定了拆迁安置补偿等其他内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后,黄龙镇石泥村共征收土地47户26.1030亩,已全部按照方案规定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及附着物补偿费全部补偿到位,签约率100%。石泥村17座需拆迁的房屋有16座也按照该方案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领取了补偿款,仅申请人1户因意见不一致未能达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申请人的房屋系石泥村6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黄龙镇城镇规划区外,土地证号为:新集用(2015)第028103-048号,系该项目的征收红线范围内。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实施的G59呼北高速新化至新宁段工程(新宁县段)建设项目系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交通建设公益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被申请人在项目土地征收下发《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前,发布了征收土地预公告,进行了项目风险评估和土地确认,方案发布后征求了被征收人意见,整个征收程序合法。《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公布后,没有超过半数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认为《拆迁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听证,同时申请人所在黄龙镇石泥村100%的被征收人根据《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协议,17户被征收房屋人有16户按照该《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充分反映了被申请人作出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符合绝对多数村民意愿,没有造成被征收农民原有生活水平降低且长远生计无保障,好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中房屋拆迁安置方式系被申请人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确定的,符合《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安置办法》邵市政发【2021】11号及《新宁县高速公路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20】2号的规定,亦没有违反国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无不妥。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应予以维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新宁县G59呼北高速新化至新宁段工程(新宁县段)建设用地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新政办发〔2022〕6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书,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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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9-532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