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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邵府复决字[2022]69号
  • 发布时间: 2022-12-08 09:52
  • 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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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谢* 男 住邵阳县xx号,身份证号:430523xxxxxxxx7638,联系电话:1380739xxxx

被申请人: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邵阳市北塔区资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黄兆勇 该局局长

第三人:湖南东江环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6685850459  地址:邵阳市大祥区蔡锷乡枧杆村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法定代表人:罗步升 总经理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邵工伤认字[2022]00916号)(以下简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2年8月1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6月6日14:30,申请人接综合管理部通知维修宿舍楼103号房的房门锁,但因已外出维修车辆未能及时处理。待返回时已超过下班时间,经请示部门负责人加班对该宿舍门锁进行维修,在返回申请人宿舍爬窗拿取维修所需配件过程不慎跌落受伤。由于受伤事件发生在维修过程中,此应认定为工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存在事实错误,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重新作出认定决定。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22年6月6日18:30分左右,申请人因宿舍关闭无法进入,爬至二楼空调外机处取备用钥匙时不慎摔伤,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也不符合其他依法应当视同为工伤的情形。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事实:2022年6月6日18:30分左右,申请人因宿舍关闭无法进入,爬至二楼空调外机处取备用钥匙时不慎摔伤。19:40左右被送入市中医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双侧根骨粉碎性骨折,并住院治疗。2022年6月10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2022年7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邵工伤认字[2022]00916号)。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湖南东江环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报告》;2、湖南东江环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证明;3、陈高峰的证词;4、汤业伟的证词;5、邵阳市中医医院的诊断证明;6、《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邵工伤认字[202]00916号)及相关案卷材料。

本机关认为:1、申请人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和视同为工伤的情形。申请人在下班后因忘记钥匙在取备用钥匙的过程中不慎摔伤,其受伤与工作无关。2、申请人的主张无事实依据。申请人的主张与有关证明及证言冲突,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无事实依据。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邵工伤认字[2022]00916号)。

    申请人或第三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二二年十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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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9-532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