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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邵府复决[2022]52号
  • 发布时间: 2022-12-08 09:16
  • 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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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1:喻*生 1950年xxx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30511xxxxxxxx8010 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联系电话:15180904019

申请人2:喻*禄 1953年xxx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30511xxxxxxxx8011 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被申请人: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政府 地址:邵阳市北塔区魏源路西96号  

 法定代表人:姚文娟 职务:区长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6月15日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4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北塔区陈家桥乡柑子塘村涉及的“安邵高速连接线分段”项目涉及的“申请人与村委就安置宅基地一事签订的《协议书》及安置长坝山的具体安置情况”的信息。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之日起超20个工作日未给予任何答复,故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辩称:关于“《协议书》”的信息,邵阳市北塔区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于2010年1月18日分别与喻祥生、喻永禄本人签订了《安邵高速公路柑子塘村房屋拆迁协议书》,并且各自执有一份。关于“安置长坝山的具体安置”的信息,柑子塘村委于2012年1月16日对柑子塘村安置户面积进行了第二榜公示,于2015年9月30日进行了安置地抽签分配。由于安置地基础工程款及配套设施建设资金一直未到位,安置地迄今未交付使用。综上,上述信息均为已公开状态。

经审理查明事实:2022年4月22日申请人向北塔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依法公开“申请人与村委就安置宅基地一事签订的《协议书》及安置长坝山的具体安置情况”的信息。2022年5月5日,被申请人签收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但被申请人超期未做答复。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上述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有关快递邮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证明。

    本机关认为:1、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之规定,“失地农民安置情况属于政府信息。2、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其与陈家桥乡柑子塘村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存在应查明后依法答复。如果是指申请人与邵阳市北塔区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签订的《安邵高速公路柑子塘村房屋拆迁协议书》,则该信息属于可以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之规定,申请人作为当事人可以申请公开该信息。3、申请人申请公开“长坝山的具体安置情况”,该信息已于2012年1月16日进行了第二榜公示,属于已公开的政府信息。4、被申请人未做答复的不作为行为违法了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法定的20个工作日内既没有答复申请人,又没有告之延期,违反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未做答复或通知延期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故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复议请求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1、确认被申请人北塔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北塔区人民政府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重新依法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二年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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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9-532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