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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邵政复决字[2022]71号
  • 发布时间: 2022-12-08 09:53
  • 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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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吴*宇 男 19xxxxx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50205xxxxxxxx0413 住柳州市xxxx 联系电话:1387729xxxx

被申请人:邵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址: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九十亭社区

法定代表人:周彦 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邵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复议决定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8月19日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1月17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拒不兑付奖金也未答复其兑现举报奖励的书面请求的行为违法,并兑现举报奖励3200元整。2022年3月4日,本机关作出《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邵政复决字[2022]6号),决定:“确认被申请人邵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申请人兑现举报奖励的书面请求两个月内未做答复的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邵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依照《通告》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尚未核实的举报线索进行处理,并根据处理情况进行答复”。2022年6月20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邵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复议决定答复书》,答复称:“2021年7月16日至7月22日,我局受理申请人实名举报“车窗抛物”线索64例,对受理线索初步查实后,认为吴高宇户籍在柳州市柳南区,不属于我市市民。根据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湘05行终5号)判决内容,吴高宇居民身份证所在地是柳州市,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邵阳,以盈利为目的的大批量拍摄视频行为不符合该通告鼓励本市市民参与行政管理的初衷,也非本市市民,拍摄行为需由行政机关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法制和技术审核,故我局未发放奖金”。申请人认为该答复没有按《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邵政复决字[2022]6号)决定第二项“责令被申请人邵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依照《通告》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尚未核实的举报线索进行处理,并根据处理情况进行答复”的要求,将处理情况告之申请人以及对兑现3200元举报奖励作出终局性行政决定。申请人认为《答复》所称“认为吴高宇户籍在柳州市柳南区,不属于我市市民”“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邵阳,以盈利为目的的大批量拍摄视频行为不符合该通告鼓励本市市民参与行政管理的初衷”等答复内容法理不通。《答复》没有对申请人的64条举报线索进行处理。申请人拥有法定的举报权,并且举报“车窗抛物”违法行为更是申请人参加社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认为生效判决《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05行综5号)对申请人“车窗抛物”举报人主体资格的判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并且《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邵政复决字[2022]6号)也没有否认申请人的“车窗抛物”举报人主体资格。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邵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复议决定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兑现举报奖励3200元整。

    被申请人辩称:“2021年7月16日至7月22日,我局受理申请人吴高宇实名举报‘车窗抛物’线索 64例,根据邵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联合发布的《关于联合开展‘车窗抛物’专项执法行动的通告》内容:‘对市民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我局对受理线索初步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户籍在柳州市柳南区,不属于我市市民。市民通常指具有城市有效户籍和常住在市区的合法公民。制度设计的初衷是通过奖励机制引导更多邵阳市民相互监督,促使养成文明交通意识。自7月15日起,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吴高宇举报‘车窗抛物’线索不符合证据采纳的合法性原则。据此,本机关受理吴高宇的举报内容后,经过法制审查,认为不能作为‘车窗抛物’行政处罚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1年716日至722日通过被申请人微信公众号向被申请人举报64例车窗抛物违法行。2021年10月20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的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兑现应获奖励3200元。被申请人2021年10月22日签收挂号信,隔86日未收到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3月4日作出《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邵政复决字[2022]6号),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兑现举报奖励的书面请求未做答复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依照《通告》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尚未核实的举报线索进行处理,并根据处理情况进行答复。2022年6月20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邵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复议决定答复书》,答复称“2021年7月16日至7月22日,我局受理申请人实名举报“车窗抛物”线索64例,对受理线索初步查实后,认为吴高宇户籍在柳州市柳南区,不属于我市市民。根据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湘05行终5号)判决内容,吴高宇居民身份证所在地是柳州市,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邵阳,以盈利为目的的大批量拍摄视频行为不符合该通告鼓励本市市民参与行政管理的初衷,也非本市市民,拍摄行为需由行政机关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法制和技术审核,故我局未发放奖金”。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涉及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湘05行终5号)的另案事实为:申请人吴高宇于2021年6月5日至6月28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实名举报198例车窗抛物的违法行为线索,被申请人兑现14例举报奖励,其余184例“车窗抛物”的举报奖励未给予兑付。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邵政复决字[2021]72号),以需要有关部门审核查证属实才能奖励,驳回了吴高宇的复议申请。吴高宇以被申请人和本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案,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行政判决书》([2021]0511行初343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行政判决书》([2022]05行综5号)以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裁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湘行申554号),均以涉案“车窗抛物”的举报线索未通过交警部门法制和技术审核等理由,驳回吴高宇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邵政复决字[2022]6号);2、《邵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复议决定答复书》;3、邵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关于联合开展“车窗抛物”专项执法行动的通告》;4、《行政判决书》([2021]0511行初343号);5、《行政判决书》([2022]05行综5号);6、《行政裁定书》([2022]湘行申554号)。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关于联合开展“车窗抛物”专项执法行动的通告》是由被申请人邵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与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联合发布,该通知旨在鼓励市民参与到行政管理中,且明确规定了支付奖励的前提是提供的信息线索经核查属实。申请人吴高宇虽然于2021年7月16日至7月22日间提交了64例举报车窗抛物行为的违法线索,但上述举报信息因未通过行政机关的法制和技术审核而未支付奖金,并未违反上述《通告》中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奖励的案涉《答复》并无不妥,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兑现举报奖励3200元的复议请求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吴高宇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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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9-532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