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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邵政复决字【2022】57号
  • 发布时间: 2022-12-08 09:40
  • 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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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邵阳曼德琳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立

地址:邵阳市双请区东风路2号

电话:1397599xxxx
被申请人:邵阳市城市桥梁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曾国红    职务:邵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副总经理

地址: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122号

电话:0739-5266788
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刘梁锋    职务:局长

地址: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双清区人民政府二办公楼三楼

电话:0739-5237670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封闭广场天桥路口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事项:2022年5月2日至6月7日被申请人做出的整体封闭天桥10个路口长达37天的具体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严重妨碍与损失,请求二被申请人共同赔偿与补偿74000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2000年5月起租赁邵阳市食杂果品公司位于人民广场地段的金桔商场二楼房屋做生意,该经营场所客流主要通过广场天桥进出。2022年5月2日被申请人以广场天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未与申请人妥善协商就将该天桥的10个进出口全部封闭,导致申请人无法经营,造成74000元左右的经济损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封闭天桥进出口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损失74000元,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邵阳市城市桥梁管理所辩称:2022年5月2日下午有市民反映走在天桥上面有晃动,为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群众所反映的涉及社会公共安全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核实,遂在双清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交通管制牌上张贴了用A4纸打印的“因天桥检测维修,即日起至5月20日止,禁止行人通行。给大家带来不便,敬请谅解”的通知。邀请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湖南中大)进场检测,对检测报告召开了专家论证会,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被申请人认为其行为合理合法合规,申请人提出的赔偿问题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

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辩称:2022年5月2日,双清区接到群众反映称人民广场天楼和虹桥天桥存在晃动、摇摆情况。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向市城管局通报了此情况,考虑到两座人行天桥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5月2日晚,被申请人按照市城管局和区政府指示要求,将人民广场及虹桥的两座人行天桥的16处入口全部封闭,张贴警示标语,禁止通行,并安排所在辖区街道和社区人员值班值守。5月4日市城市桥梁管理所张贴5月4日至20日天桥检测维修,禁止通行的通知因当时正值全市疫情防控关键时间,暂未对天桥做任何处置,待疫情结束后从长沙邀请专家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5月20日市城市桥梁管理所再次张贴通知延长封桥时间。6月初,接市政公司通知,人民广场天桥经专家鉴定为C级,可以继续使用。被申请人立即将天桥封闭的挡板拆除,恢复天桥通行。被申请人认为在此过程中并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只是完上级领导交办的应急任务,因此,请求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事实:被申请人邵阳市城市桥梁管理所邵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属的邵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其主要工作任务是:认真贯彻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桥梁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城市桥梁管理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对城市桥梁进行定期监测、检测维修,并向市政府报告城市桥梁安全状况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系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人民广场人行天桥于1997年8月由自然人李光辉、禹云辉等人投资修建。天桥好后,李光辉、禹云辉未履行维护维修等义务,一直由市公事业局承担维修和维护工作。申请人租赁人民广场地段的金桔商场二楼房屋做生意,该经营场所的客流主要依靠广场天桥与该房屋搭建的廊桥进出。2022年5月2日下午市民反映走在天桥上面有晃动感,为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实行了天桥交通管制,于当晚在该人行天桥全部出入口并设立与天桥宽度一样的“桥体维护、封闭施工、禁止通行”的警示标牌。5月4日被申请人邵阳市城市桥梁管理所双清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交通管制牌上张贴了用A4纸打印的“因天桥检测维修,即日起至5月20日止,禁止行人通行。给大家带来不便,敬请谅解”的通知。被申请人在与相关部门实地查勘后决定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原来预计5月20日前专业机构会作出鉴定结论和提出整改意见,但此期间正值邵阳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因此该天桥鉴定为C级,可以继续使用的结论在6月7日才做出,得知该结论后,被申请人双清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当天即撤除了所有天桥出入口的封闭挡板和警示牌,恢复天桥通行。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邵阳市城市桥梁管理所作为邵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属的邵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没有交通管制权,其在双清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放置与天桥一样宽度的交通管制牌上张贴的通知系应双清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交通管制行为后从桥梁安全性考虑出发下发的劝导性通知,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法律上实质影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邵阳市城市桥梁管理所的通知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部门申请人对其封闭天桥的交通管制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应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提出,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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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9-532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