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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邵政复决字【2022】65号
  • 发布时间: 2022-12-08 09:45
  • 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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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邵阳市卓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龙须塘街道五里牌8号1号

法定代表人:姚笛    职务:总经理

电话:1660749xxxx

被申请人: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阳市北塔区资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黄兆勇   职务:局长

电话:0739-5026029
第三人:车世虎 身份证号码:430511xxxxxxxx351X

住所地:大祥区xxxx

电话:1827449xxxx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邵工伤认字(2022)0215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8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邵工伤认字(2022)0215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年5月20日申请人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第三人签订了《邵阳市卓勋物流区域承包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五条中关于“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第5点中约定:“乙方需自行聘请所需要的员工,自行管理员工,包括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工伤等国家法律规定的保险福利。甲方与乙方及乙方所聘请的员工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乙方所有工作人员在经营中所发生的与劳动用工相关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因此申请人与第三人是承包合作关系,不是劳动关系。第三人不是申请人的职工,不符合工伤认定的范围,申请人无需对第三人的受伤行为承担责任。2022年4月12日,第三人在装运快递时从快递车顶摔伤,造成粉碎性骨折,请求认定工伤。被申请人受理该案后,在未查清第三人与申请人系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直接将第三人受伤情形认定为工伤,属于认定错误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决定,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将大祥十九区的申通快递经营权承包给第三人,第三人于2022年4月12日11点左右在装运快递时不慎摔倒受伤,后被送往邵阳市中医医院诊断治疗。前述事实,有袁保平、李艳军的证人证言、申请人与第三人均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的《邵阳市卓勋物流区域承包协议书》、邵阳市中医医院诊断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根据《湖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将生产经营权转移给第三人,其依法应当承担第三人的工伤保险责任,而第三人的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故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及时送达给相关方,程序、实体及法律适用均无不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请求复议机关依维持案涉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事实:申请人第三人在2021年5月20日签订了《邵阳市卓勋物流区域承包协议书》将大祥十九区的申通快递经营权承包给第三人该协议书约定:“乙方需自行聘请所需要的员工,自行管理员工,包括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工伤等国家法律规定的保险福利。甲方与乙方及乙方所聘请的员工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乙方所有工作人员在经营中所发生的与劳动用工相关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2022年4月12日,第三人在装运快递时从快递车顶摔造成右手桡骨粉碎性骨折,5月16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于2022年6月7日作出【邵工伤认字(2022)0215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在同月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工伤认定申请表;2、证人证言;3、中医医院的诊断证明;4、承包协议;5、工资流水;6、认定工伤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2021年5月20日与第三人签订了《邵阳市卓勋物流区域承包协议书》将大祥十九区的申通快递经营权承包给第三人,虽然该协议书约定了:“乙方需自行聘请所需要的员工,自行管理员工,包括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工伤等国家法律规定的保险福利。甲方与乙方及乙方所聘请的员工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乙方所有工作人员在经营中所发生的与劳动用工相关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条款,但根据《湖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将生产经营权、劳务工程等施工权违法转移或者承包给没有经营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工伤保险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之规定,本案中因申请人将生产经营权承包没有经营资质的个人(第三人车世虎,其应当承担第三人的工伤保险责任第三人的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综上,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邵工伤认字(2022)0215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或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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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9-532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