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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邵府复决[2022]58号
  • 发布时间: 2022-12-08 09:43
  • 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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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邹*成19xxxxxx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30511xxxxxxxx1551 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xxxx 联系电话:1839074xxxx

     被申请人: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政府 地址: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路与雪峰南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曾峤林 职务:区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大依复[2022]第4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74日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公开征收原邵阳市第一园艺场革命队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安置方案、失地职工安置情况以及闲置土地如何处置等信息。被申请人答复“你申请公开的事项涉及时间回溯至2004年,而大祥区征收办于2014年才成立,故无相关资料予以查询或公开”,该答复内容属于行政不作为。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大依复[2022]第4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辩称: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上述法条规定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畴。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制作或保存该信息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请求公开的信息不明确,涉及时间2004年,大祥区征收办未成立。综合,请求维持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大依复[2022]第4号)。

经审理查明事实:2022年5月31日申请人向大祥区征收办请求依法公开2004年开始实施征收原邵阳市第一园艺场革命队的国有土地所涉及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安置方案、失地职工安置情况以及闲置土地如何处置等信息。2022年6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大依复[2022]第4号),答复无相关资料予以查询或公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大依复[2022]第4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上述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大依复[2022]第4号)和《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证明。

    本机关认为:1、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部分信息属于“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之规定,“征地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安置方案、失地职工安置情况属于政府信息。对于还未决策的“闲置土地如何处置”这项信息,不属政府信息范畴。2、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安置方案”政府信息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之规定,上述信息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范围。3、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失地职工安置情况”信息属于不得直接公开的信息。“失地职工安置情况”信息涉及职工个人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之规定,不能直接公开。4、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大依复[2022]第4号)的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信息内容分别作出答复。对于应当主动公开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安置方案的信息内容,应当根据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对于不能直接公开的“失地职工安置情况信息内容,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依据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被与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应当依据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大依复[2022]第4号)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故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复议请求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1、撤销被申请人大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大依复[2022]第4号);

    2、责令被申请人大祥区人民政府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重新依法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二年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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