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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邵政复决字[2022]6 号
  • 发布时间: 2022-06-30 11:01
  • 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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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吴** 男 出生 身份证号码450****280413 住广西柳州市****联系电话:1387***14

被申请人:邵阳市****局 地址: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 法定代表人:朱***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行政奖励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1月24日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5月20日被申请人和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召开邵阳市城区开展“车窗抛物”专项执法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联合开展“车窗抛物”专项执法行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宣布开展“车窗抛物”有奖举报活动并公布了举报途径。2021年716日至722日申请人通过被申请人微信公众号向被申请人举报64例车窗抛物违法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应获得兑现奖励3200元。2021年10月20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要求兑现举报奖励3200元,但从被申请人10月22日签收该挂号信至申请复议当日,隔86日未收到被申请人答复。故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拒不兑付奖金也未答复其兑现举报奖励的书面请求的行为违法,并兑现举报奖励3200元整。

    被申请人辩称:2021年7月16日至7月22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实名举报“车窗抛物”线索64例,经审核认为申请人户籍在广西柳州市,不属于我市市民,不符合《通告》中“对市民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的内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是通过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拍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批线索不符合证据采纳的合法性原则。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6日邵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制定了《关于联合开展“车窗抛物”专项执法行动的通告》。2021年5月21日,红网邵阳站发布了以“车主注意了!邵阳市城区24日起将开展‘车窗抛物’专项执法行动”为标题的报道,专题报道了邵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召开“邵阳市城区开展‘车窗抛物’专项执法新闻发布会”。报道公布了“邵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宣布自2021年5月24日起,将在市城区联合开展‘车窗抛物’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整治市城区驾驶人或乘车人员向车窗抛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以及“举报线索必须客观真实,具有明确时间、具体地点、背景参照物以及车辆号牌等有效信息;能够全面、清晰反映‘车窗抛物’违法行为的全过程;市民举报查实,给予举报者奖励50元/例”等关于专项执法开始时间和《通告》第四部分关于举报线索要求、奖励的内容。2021年716日至722日申请人通过被申请人微信公众号向被申请人举报64例车窗抛物违法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021年10月20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要求兑现举报奖励3200元,被申请人在收到挂号信后两个月内未做回复。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供已答复申请人的请求、已履行法定职权或《通告》约定义务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要求兑现举报奖励3200元》的书面报告及其挂号信邮路截屏;2、红网邵阳站报道的“邵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召开邵阳市城区开展“车窗抛物”专项执法新闻发布会”的电脑截图;3、邵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关于联合开展“车窗抛物”专项执法行动的通告》;4、64例车窗抛物信息列表。

    本机关认为:1、受理“车窗抛物”违法行为的举报线索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之一。“车窗抛物”的违法行为是违反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城市综合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以及其他监督方式,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反馈处理结果,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的规定,被申请人有受理“车窗抛物”违法行为举报线索的法定职责。2、按照《通告》处理“车窗抛物”违法行为举报线索也是被申请人的约定义务。《通告》明文规定在“车窗抛物”该项执法行动中,由被申请人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车窗抛物”违法行为的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对查证属实的举报者给予奖励,还公布了举报热线及举报线索的要求。3、以“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拒绝履行行政允诺,违背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通告》第四部分关于举报线索要求、奖励的内容中并无“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的相关要求,故“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的要求与该行政允诺无关联性,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行政允诺的依据。4、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要求兑现举报奖励3200元》的书面请求后两个月内未做回复的不作为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联合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制定的《通告》未对举报线索的核实奖励期限作出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的规定,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请求其履行核实及奖励职责的期限应该在两个月内。综上,对申请人提出的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两个月内未做处理答复的行为违法的复议请求予以支持,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确认被申请人邵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申请人兑现举报奖励的书面请求两个月内未做答复的不作为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邵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依照《通告》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尚未核实的举报线索进行处理,并根据处理情况进行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零二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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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9-532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