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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邵政复决字[2022]19号
  • 发布时间: 2022-06-30 15:35
  • 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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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蒋**,身份证号码:4305***17,住长沙市雨***房,联系电话:158****899

    被申请人:邵阳县****法定代表人:周**

    第三人:蒋**,男,住邵阳县***组 身份证号:432*****810;蒋**,男,住邵阳县五****组,身份证号:432****4818; 联系电话:1829***019

申请人蒋**不服被申请人邵阳县***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3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认定事实错误。1、申请人及家属没有硬化山地用于祭祀,存在石头分界线(堡坎)并已做覆土处理;2、申请人修筑的堡坎已经过多级人民政府处理,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应当维持原处理决定;3、被申请人以邵阳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名义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4、被申请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不符合行政文书要件,不具有法律效力;5、被申请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超过了行政法规定的时效;6、被申请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对申请人未履行告之义务,损害了申请人的权益。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申请人蒋效忠未完全按要求整改到位,其中周边187平方石化硬化设施未完全拆除;2被申请人基于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3、申请人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并没有超过两年的行政处罚时效;4、责令整改通知书》是履行告知行为,非行政执法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综上,请求维持责令整改通知书

第三人称:2014年申请人对其父亲蒋**墓进行硬化,周边砌围墙等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为由,认为被申请人邵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不能复议,要求申请人拆除全部违法设施,不得再在该地葬坟,迁坟并退地给第三人所在村民小组。

    本案经审理查明事实:2021年来,第三人蒋**等村民多上访,以申请人父亲蒋云成墓超过4平方米为由,要求政府对其进行整改以及对周边设施进行拆除。2021年国庆期间,县民政局主要负责人委托大田村委会监督对拆除,但未按要求完全整改到位。期间第三人未停止上访。2021年12月1日,省民政厅派员到现场,并召开了信访案件交办督办会。2022年1月28日,被申请人以邵阳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名义,以申请人的行为违反《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第二十条“禁止建造永固性墓穴。禁止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禁止建造活人墓”之规定,依据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申请人限期改正,要求申请人2022年3月15日前将周边所有石化硬化设施拆除,运走建筑垃圾,恢复绿植。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邵阳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邵阳县人民政府内部议事协调机构,其对外向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责令整改通知书》代表邵阳县人民政府的行为,案涉《责令整改通知书》具有强制执行的内容,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上实质性影响,故申请人以邵阳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对案涉《责令整改通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建造永固性墓穴、活人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强制平毁、迁移,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的规定,本案中,对邵阳县行政区域内违反殡葬管理法规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是邵阳县民政局,而不是邵阳县人民政府,邵阳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邵阳县人民政府内部议事协调机构代表邵阳县人民政府向申请人作出案涉《责令整改通知书》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不适格系超越职权的行为。本案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相关规定,应由邵阳县政局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处理。综上,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存在主体不适格、超越职权的情形,应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邵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申请人或第三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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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9-532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