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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邵政复决字[2022]18号
  • 发布时间: 2022-06-30 15:27
  • 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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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邵东市**建材有限公司(曾用名邵东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L 地址:湖南省邵东市***村 法定代表人:刘** 联系电话:138****66

    被申请人:邵阳市***中心 地址:邵阳市大祥区***号 法定代表人:王**

    第三人:佘** 男 身份证号:432***915 住址:湖南省新化县***组  联系电话:1667***400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邵公积金催缴字(2021)第(02)号)(以下简称《催缴通知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2年3月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申请人注册地址在龙塘村,属于农村民营企业,不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缴公积金单位范围。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针对的是城镇居民,农民工属于自愿缴存公积金的范围。故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

    被申请人辩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认定事实清楚。根据生效《湖南省邵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邵劳人仲案字[2018]第29号)裁决认定申请人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2、缴存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义务。3、申请人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缴公积金单位范围。4、缴存公积金无户籍限制。被申请人作出的《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维持《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事实:2020年8月4日,第三人佘**向被申请人投诉,请求责令申请人补缴其个人住房公积金,并提供了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2021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申请人下达了《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邵公积金催缴字(2021)第(02)号),要求其补缴其已达退休年龄的职工佘**的欠缴公积金32016元。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第三人投诉书;2、《湖南省邵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邵劳人仲案字[2018]第29号);3、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总经理李**调查询问笔录;4、被申请人作出的《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邵公积金催缴字(2021)第(02)号)及相关案卷材料。

    本机关认为: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适用的范围应当包括所有的用人单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国发[2002]12号)第四条第一款“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之规定,明确所有的用人单位都有缴存的义务。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的规定是对“住房公积金”的定义,不能等同为应缴单位的范围。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保障对象是“职工”,并不要求是城镇居民。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可知是保障对象是“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第六条“职工是指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企业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以及外籍员工等全体人员”之规定,对于“职工”定义应理解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同时,为扩大保障范围,特别是为保障未签定固定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其他务工人员权益,先后出台了《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一条“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第二十四条“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等规定,将“其他务工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4、被申请人作出的《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未给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佘**缴存住房房公积金,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作出的《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邵公积金催缴字(2021)第(02)号)。

    申请人或第三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二二年四月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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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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