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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邵政复决字[2022]25号
  • 发布时间: 2022-06-30 15:53
  • 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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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新宁县***小组负责人:何***

申请人新宁县***小组负责人:何**
      被申请人:新宁县**

法定代表人:彭***
      第三人新宁县****组负责人:曾***

第三人新宁县***三组负责人:王**
      申请人新宁县马头桥镇双江村第五村民小组、第六村民小组不服被申请人新宁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新宁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新政自然资处字[2021]1号)(以下简称《处理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3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新宁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新政自然资处字[2021]1号,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的争议地只有一块,即何家坟山,也被称为蛟龙塘或者炉塘,被申请人依据新修马路将其划分为“三块涉地块”与事实不服,并且也不存在“墙土”和“丁家屋场”两个地名。2、《权属界限认定协议书》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确权的依据。3、被申请人认真调查审查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时,并未去现场进行勘察确认。争议土地2002年领取了退耕还林国家补助款的事实,而目前争议地上没有树龄超过18年的大树,只有小面积树龄不超过5年的小树。4、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在解放后或者大跃进时期便开始开垦块的事实错误,并且申请人一直对该涉案地进行管护5“丁家屋场”来由是何家院子当时村书记的女儿嫁给了丁家同意在何家坟山上建房,但不是正式命名,更不能作为该地块属于马头桥村的证据6、被申请人在确权过程中程序错误,未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未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新宁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新宁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新政自然资处字[2021]1号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新宁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新政自然资处字[2021]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1、被申请人以1952年的权属登记以及之后的事实管业情况进行认定,认定事实清楚。2、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以解放前的葬坟遗迹以及与《权属界线认定协议》无关的坐标界线,其主张无事实依据。3、被申请人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4、被申请人举行了听证会,并多次到现场勘验,充分保障了双方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程序合法。综上,请求维持《处理决定书》。

第三人答复称:申请人提出复议理由均不成立,第三人认同被申请人对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

    本案经审理查明事实:第三人以2020年发生的申请人所在组村民何隆权、何隆福父亲去世后,强行葬入第三人所在村民曾五华承包的责任地上,以及2019年发生的申请人部分村民以扫墓挂亲为名纠集人员、设备在申请人责任地周围强挖划界,损坏土地,还扬言强拆丁业华母亲墓地坟堂,逼迫丁业华出1.4万元买平安等事件为由,向被申请人申请土地确权。请求确认丁家屋场现有公路边缘右侧直下至水圳止,下从现公路右侧沿水圳上高坎横过至扯马园止,左侧从扯马园直上沿何爱成老屋右边直上沿申请人挖坑直上至马头桥村林场止的土地所有权归第三人所有。2020年7月1日,被申请人受理了第三人的申请。2020年7月28日,被申请人组织双方到场勘查争议区并制图。2020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组织当事人进行土地确权纠纷调查听证会,再次确认争议范围。确定争议区域地名为何家坟山或何家祖山或邓家冲坟山,经通向第三人院落的道路分为上下两部分,对上部分申请人称为墙土(争议区一),面积为0.7301公顷;在下部分又有一条通向江边的道路将其分为左右两部分,左侧部分称为丁家屋场(争议区二),面积为1.1720公顷;右侧部分称为蛟龙塘或高炉塘(争议区三),面积为0.2058公顷。对于争议区一和争议区二两个区域的土地,双方在“土地改革”、“四固定”、“农业合作化”及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的“林业三定”四个历史阶段均未进行登记,但一直由第三人进行管业。争议区一的土地自解放后,特别是自大跃进后由第三人在此开荒种地,将该区域变为耕地。第三人于1976年将其“分土到户”,部分“分土到户”村民于2002年在其分配的土地上进行退耕还林,并通过了退耕还林工程验收,目前为林地和旱地并存。争议区二内有第三人村民丁业华、丁业正兄弟1975年修建的土墙老屋一座,登记时间是1989年6月12日,其余为林地。对争议区域三,申请人方的六户村民1952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进行了登记,登记总面积为 1.7亩。争议区三地貌部分为葬坟的灌木林区,所葬的坟墓系解放前申请人祖辈的墓地,未发现申请人解放后在该区域有葬的坟墓。第三人所在马头桥村与申请人所在双江村1990年确认的《认定权属界线协议书》认定上述争议区域归属第三人所在的马头桥村。2021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的《新宁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新政自然资处字[2021]1号),认定争议区域一和争议区域二归属第三人,争议区域三归属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第三人1976年分土到户记录;2、《2002年度新宁县退耕还林工程造林竣工小班一览表》;3、《新宁县马头桥乡退耕还林工程造林竣工验收图》;4、1990年6月《认定权属界线协议书》;5、丁**、丁**兄弟《个人建房用地清理登记表》;6、何**、何**等6户《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7、《新宁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新政自然资处字[2021]1号)及相关案卷材料。

本机关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1、被申请人依据先有处理权属争议的协议书以及现实的管业情况对争议区一和争议区二作出权属认定符合法律的规定。首先,依据当事人双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争议前签订的《认定权属界线协议书》,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0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第六条第一款“已经双方协商解决或经基层组织、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处理了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其协议书或调解书、处理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等一律有效”以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下列证据材料:(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之规定,能确定上述争议区域归属第三人。其次,依据第三人对上述争议区域从“大跃进”后一直进行着现实的管业的事实,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1995年)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以及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之规定,也能依法确定上述争议区域归属第三人。2、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以及目前葬坟情况作出权属认定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争议区三1952年的权属登记在申请人部分村民名下以及主要是申请人祖辈墓葬遗迹的现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以及《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0号)第三条“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之规定,认定争议区三归属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3、被申请人组织新宁县国土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测量绘图并绘制了《新宁县马头桥镇马头桥社区第一、十三居民小组与双江村第五、六村民小组争议土地平面图》,并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行了听证,保障了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新宁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新宁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新政自然资处字[2021]1号的决定

申请人或第三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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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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