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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邵政复决字[2022]20号
  • 发布时间: 2022-06-30 15:39
  • 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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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易**    身份证号码:430******24137住湖南省洞口县***,联系电话:137***77

   被申请人:洞口县*** 地址:洞口县桔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贺****

申请人易**不服被申请人洞口县****批准的《洞口年产120万吨高性能新型建筑混合材料智能化生产线建设项目范围内拟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3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不合理且不合法,特别是征收评估、安置办法、付款期限等部分规定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对《补偿安置方案》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在实体、内容、程序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并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洞口年产120万吨高性能新型建筑混合材料智能化生产线建设项目范围内拟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被申请人辩称: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审查范围。该《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准与公布是过程性行为,并且该方案不具有直接执行力,不直接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具有可诉性。2、被答复人的复议申请超过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综上,申请人的主张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合法,内容客观公正,依据充分,依法应予维持,并驳回申请的人的复议申请。

本案经审理查明事实:2020年1月19日,洞口县发改委作出了《洞口年产120万吨高性能新型建筑混合材料智能化生产线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用地符合相关规划审查。2021年6月8日,湖南邦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洞口县委政法委提交了《洞口县年产120万吨高性能新型建筑混合材料智能化生产线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表》,洞口县委政法委员会给予备案并签署“项目可实施”的意见。2021年8月23日,洞口县人民政府公告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洞政告[2021]83号)。2021年12月20日,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各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印发<洞口县年产120万吨高性能新型建筑混合材料智能化生产线建设项目范围内拟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洞政办发[2021]79号),主要内容是:《洞口县年产120万吨高性能新型建筑混合材料智能化生产线建设项目范围内拟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上述单位,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1月5日,洞口县自然资源局公布《洞口县年产120万吨高性能新型建筑混合材料智能化生产线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初步评估结果的公示》,公示了申请人等4户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初步评估结果。申请人易思聪不服被申请人洞口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洞口年产120万吨高性能新型建筑混合材料智能化生产线建设项目范围内拟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另查明,被申请人至今尚未作出征收决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对被征收人产生直接影响的是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的征收补偿方案系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的阶段性过程性行为,申请人单独对被申请人作为房屋征收决定附件的征收补偿方案提起行政复议,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二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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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9-532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