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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邵政复决字[2022]12号
  • 发布时间: 2022-06-30 14:56
  • 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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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湖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MPM2N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国家大学科技城****号 法定代表人:戴**  联系电话:1847****33

    被申请人:邵阳市***局 地址:邵阳市北塔区资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贺****

    第三人:黄** 男 住湖南省新化县****号 身份证号:432***3X 联系电话:158***40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邵工伤认字[2021]02392号)(以下简称《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2月15日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申请人未承接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东风商业街大汉悦中心一楼的装修工程,因此第三人黄绍清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申请人是应该工程发包方要求,介绍个人承包该装修工程。3、岳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确定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邵工伤认字[2021]02392号)。

    被申请人辩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第三人黄绍清是执行大汉悦中心一楼的装修不慎摔伤,并有相关证人证言证明,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事故伤害。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本案相关法律文书,告之了相关权利。申请人在工伤认定阶段向被申请人递交了其参保职工花名册及部分考勤记录,拟证明其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经审查,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目的,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请求依法维持《认定工伤决定书》(邵工伤认字[2021]02392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事实:2020年12月23日8:40左右,第三人黄**在履行天花板装饰工作任务时不慎从人字梯上摔下受伤。2020年12月23日9:00左右,第三人被送入邵阳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2020年12月23日17:24左右,第三人被转入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及右裸关节韧带损伤并住院治疗。2021年10月21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2021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寄出《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邵工伤调字[2020]0428号)和举证通知书。2021年11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了参保职工花名册及部分考勤记录等证据材料。2021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邵工伤认字[2021]02392号)。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事实:2021年5月12日,第三人以申请人、大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以及湖南芒果风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被告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确定劳动关系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之诉。2021年10月18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湘0104民初7895号),判决申请人在本案中对第三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3月14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民事判决书》((2022)湘01民终512号),判决驳回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田**的证词;2、罗**的证词;3、邵阳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诊断证明;4、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5、《认定工伤决定书》(邵工伤认字[2021]02392号)及相关案卷材料;6、《岳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岳劳人仲不字[2021]132号);7、《民事判决书》((2021)湘0104民初7895号);8、《民事判决书》((2022)湘01民终512号)。

    本机关认为:1、第三人黄**是执行天花板装饰的工作任务时不慎摔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2、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符合法律的规定。首先,第三人提供了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其主张,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其次,申请人收到《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邵工伤调字[2020]0428号)和举证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间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被申请人依据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作出工伤认定,符合《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3、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了申请人在本案中对第三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邵工伤认字[2021]02392号)。

    申请人或第三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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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9-532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