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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邵政府复字【2022】9号
  • 发布时间: 2022-06-30 11:12
  • 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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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谭** 女  1981年9月5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305****963  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申请人:邵阳市***局  

地址:邵阳市大祥区宝庆中路  

法定代表人:贺***

第三人:隆回县***心学校

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双***

法定代表人:罗**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邵工伤认字(2021)0313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邵工伤认字(2021)0313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丈夫刘**系隆回县***心学校负责教学的副校长,住学校办公室,2021年6月23日下午****中心学校和麻塘山中心学校在**山中心学校举行篮球友谊赛,赛后刘***带领队员在**中心学校食堂开餐,就餐期间刘**只礼节性的喝了两小杯酒(不到二两),没有任何醉意,大概晚7点回自己办公室检查**九年义务教育学校运来的教师参评手写教案,8点多与校长商讨上交县里参评教案份数,校长离开后,刘**去上厕所,由于厕所没有灯,与厕所相连的是一条高出地面约一米的小道,刘道辉在经过这条狭窄小道时踩空摔下,头部碰在下面的石头上导致摔伤颅内出血死亡。申请人认为刘**的死亡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死亡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该认定工伤,“邵工伤认字(2021)0313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应予撤销,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辩称:“邵工伤认字(2021)0313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对象刘**的日常工作时间为8时至12时,14时30分至17时30分,加班需向校长汇报。本案中刘***的死亡时间必定是晚20时30分之后,明显不是工作时间,且根据调查得知当晚刘***虽找校长询问了教案参评一事并表示第二天去送材料,但校长并未安排其当晚加班,其也未向校长汇报说当晚需要加班。其次,刘**的出事地点位于学校宿舍后面的厕所过道的坑里,明显不是其工作地点。根据调查,事发前因学校举办了篮球友谊赛,晚上一起聚餐,刘**聚餐时喝了7两5以上的米酒,餐后大家聊天至8点30散场。申请人因发现刘**迟迟未归,于2021年6月24日凌晨3时10分向校长询问情况,校长发动大家寻找发现其倒在厕所过道坑里,经120急救医生赶到现场后确认刘道辉因摔伤导致颅内出血死亡。刘***在前去上厕所途中不慎摔倒受伤最终导致死亡,明显不是因工作原因导致。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的范围,依法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该认定书合法有效、并无不当,请求依法维持案涉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事实:申请人丈夫刘**生前系隆回县**负责教学的副校长,2021年6月23日下午小**中心学校和麻塘山中心学校在**中心学校举行篮球友谊赛,赛后刘**带领队员在**中心学校食堂就餐,就餐期间刘**喝了约7两5左右米酒,餐后大家聊天至晚8点30左右,散场后刘**到**中心学校原校长阳**办公室门口说选送县里参评的手写教案交了大约100本。阳**要其择优选30本第二天上报,未安排刘**加班,刘也未提出当晚要加班。因刘**一直未回家,6月24日凌晨3点左右申请人打电话询问阳**,阳**即发动在校教师寻找刘**,经过大家寻找发现刘**已经摔死在学校宿舍后厕所过道下。申请人认为刘**的死亡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死亡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该认定工伤为由,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邵工伤认字(2021)0313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工伤认定审批表、工伤事故快报表、身份证复印件;2、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4、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丈夫刘**2021年6月23日下午参加**中心学校举行篮球友谊赛,赛后刘**在本校食堂就餐,就餐期间喝了约7两5左右米酒,餐后晚9点左右刘**到**山中心学校原校长阳**办公室门口商量了一下工作,两人未提到加班的事情。6月24日凌晨3点左右申请人打电话给阳**询问刘**为何一直未回,阳**即发动在校教师寻找刘**,通过大家寻找发现刘**摔在学校宿舍后厕所过道下,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医生赶到现场确认其因摔伤导致颅内出血死亡。因刘**系夜晚上厕所不慎摔伤导致死亡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的范围。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邵工伤认字(2021)0313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及第三人如不服对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人民政府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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