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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邵府复决字[2022]8号
  • 发布时间: 2022-06-30 11:09
  • 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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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安** 男 住邵阳市双清区五一北路**身份证号:43050****018,联系电话:151****534

    被申请人:邵阳市****局 地址:邵阳市北塔区资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贺***

第三人:邵阳市***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455C 地址:邵阳市大祥区邵州西路  法定代表人:肖**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邵工伤认字[2021]01845号)(以下简称《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2年1月2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9月28日上午8:50左右,申请人在市四中门口上班执勤时不慎摔伤,9月29日在市中心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膝软组织挫伤。10月14日,因病情未好转去市中西结合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膝内侧半月板Ⅱ度损伤、右膝关节积液、右膝挫伤、右膝外侧半月板前后角变性1°、右膝挫伤。《认定工伤决定书》(邵工伤认字[2021]01845号)只认定了第一次检查的右膝软组织挫伤为工伤,未对第二检查的右膝内侧半月板Ⅱ度损伤认定为工伤。故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邵工伤认字[2021]01845号),重新作出认定决定。

被申请人辩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21年9月28日上午8:50左右,申请人在市四中门口上班执勤时不慎摔伤,其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2、申请人要求对第二检查的右膝内侧半月板Ⅱ度损伤也认定为工伤,应等待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中确定的因果关系,再做认定决定。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事实:2021年9月28日上午8:50左右,申请人在市四中门口上班执勤时不慎摔伤,9月29日在市中心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膝软组织挫伤。10月14日,申请人再次到市中西结合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膝内侧半月板Ⅱ度损伤、右膝关节积液、右膝挫伤、右膝外侧半月板前后角变性1°、右膝挫伤。2021年10月27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2021年10月30日,申请人在市中西结合医院接受住院治疗。2021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邵工伤认字[2021]01845号)。申请人不服只认定了第一次检查邵阳市中心医院诊断的右膝软组织挫伤为工伤,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邵阳市**务有限公司的证明;2、邵阳市第四中学的证明;3、钟**的证词;4、邵阳市中心医院的诊断证明;5、邵阳市中西结合医院的诊断证明(1014);5、邵阳市中西结合医院的诊断证明(1030);6、《认定工伤决定书》(邵工伤认字[2021]01845号)及相关案卷材料。

本机关认为:1、申请人在上班执勤时不慎摔伤,其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2、被申请人暂时以摔伤第二日邵阳市中心医院的诊断结果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做到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与摔伤第二日邵阳市中心医院的诊断结果相比较,邵阳市中西结合医院的诊断时间离摔伤时间已有半月有余,作为证据的充分性存在不足,其诊断结果“右膝内侧半月板Ⅱ度损伤”是由摔伤导致还有待在后面阶段的劳动能力鉴定中进一步证明。3、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右膝内侧半月板Ⅱ度损伤”是由2021年9月28日的摔伤导致。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邵阳市***局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邵工伤认字[2021]01845号)。

    申请人或第三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二二年三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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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9-532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