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女 1948年10月14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201**49 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联系电话:139****7
被申请人:邵阳市大祥区****
地址: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路与雪峰南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曾***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大依复[2022]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2年2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大依复[2022]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依法公开或告知申请人掌握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一、申请人称:2022年1月11日申请人向大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交了“2022夕阳红案信息公开第003号《湖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大祥区财政局依法公开湖南财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邵阳市大祥区**老年公寓项目资产所作出的评估报告《湘财瑞评报字(2021)第066号》收取的咨询评估服务费等内容的发票及相关银行转账凭证,被申请人作出“大依复[2022]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申请的该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掌握范围,无法公开。申请人认为该信息关系自身利益,且不涉及政府机密事项,不存在损害第三方利益等情形,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的行为违法,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二、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当天即向区财政局发函了解情况,区财政局书面回复称邵阳市大祥区**老年公寓拟清产核资工作不是其实施,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属于大祥区财政局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大祥区政法委成立了***老年公寓项目集资案件办理工作组,负责***老年公寓资产核算工作,申请人可向该工作组了解相关情况。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或获取的信息,无法公开,请求依法维持“大依复[2022]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事实:2022年1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2022夕阳红案信息公开第003号《湖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获取湖南财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邵阳市大祥区***老年公寓项目资产所作出的评估报告《湘财瑞评报字(2021)第066号》收取的咨询评估服务费等内容的发票及相关银行转账凭证,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的“大依复[2022]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申请的该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掌握范围,无法公开。上述事实有2022夕阳红案信息公开第003号《湖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大依复[2022]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函、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足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公开的湖南财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邵阳市大祥区***老年公寓拟清产核资所涉及的流动资产及非流动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湘财瑞评报字(2021)第066号》”事项收取的咨询评估服务费等内容的发票及相关银行转账凭证的相关信息,由于湖南财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系企业而非行政机关,被申请人与该公司没有行政管理关系,被申请人及其下属行政机关既不是大祥区***老年公寓项目的实施人,也不是该项目清产核资工作的实施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湖南财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开具发票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对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