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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邵阳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新修订的《办法》有以下主要变化
新修订的《办法》共8章46条,主要规定了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总则及计划、储存、动用、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主要变化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建立地方储备粮的重要意义。明确粮食储备是保供稳市、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建立并管好地方储备粮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可推卸的政治责任,如果履职不到位,应依法给予处分。
二是建立政府储备为主、企业储备为补充的粮食储备制度。规定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并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储粮。这一变化体现了在维护粮食安全方面,既要发挥有为政府的作用,也要发挥有效市场的作用,做到“藏粮于民”。
三是加大地方储备粮管理的考核力度,压实政府责任。为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应有效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建立和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工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中的权重。
四是明确建立成品粮(含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储备。为确保紧急情况的急需,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应急供应需要,建立一定规模的成品粮(含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储备。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主城区应当建立不低于7天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储备。
五是探索建立地方储备粮轮换风险补偿机制。针对当前储备粮轮换亏损严重的现实问题,明确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级地方储备粮集中承储、轮换公开竞价交易等情况,会同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地方储备粮轮换风险补偿机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是大幅修订承储企业法律责任条款。考虑到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承储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作了比较细致的规定,新《办法》没有创设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只作了指引性规定,要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解除承储合同。
二、新《办法》压实了承储企业责任
一是进一步强化承储企业主体责任,明确规定企业对承储的地方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承储企业应当具备自有仓库容量、仓储设施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具有与省级监管信息平台对接的粮库信息化管理基础设施等六大条件。
二是规定承储企业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业务相分离,实行人员、实物、财务、账务分开管理,从根源上避免出现承储企业混同经营影响储备粮安全管理。
三是明确规定承储企业不得有虚报、瞒报承储的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陈顶新等六项行为。
四是加强储备粮轮换和质量安全管理。对地方储备粮不同品种的最高储存年限、轮换架空期、成品粮储备轮换要求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要求。
三、新《办法》确保储备粮质量安全
保障粮食安全,既包括数量安全,也包括质量安全。针对近年来粮食质量方面出现的问题,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包括储备粮在内的粮食质量管理已经进行了系统的规范,因此新《办法》在修订过程中进一步落实、细化了这些要求,主要突出了强化承储企业主体责任和建立制度两个方面。
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地方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的储存安全负责。新《办法》对承储企业收购、轮换的粮食质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同时要求承储企业配备检测仪器、场所和检验人员,定期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并建立、保存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
地方储备粮实行入库必检、出库必检、在储粮食抽检的质量管理制度。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粮食不得入库作为地方储备粮。未经出库检验的,不得出库销售;经检验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不得作为食用用途出库销售。
四、新《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监管
一是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规定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地方储备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地方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整改,并报告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二是明确监督检查职权。规定了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地方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检查;依法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等六项监督检查职权。
三是建立承储企业信用档案。规定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信用档案,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