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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
文件名称: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
索引号: 4305000002/1405-03954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发文日期: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有效期: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司法局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局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有关事宜制定如下规定:
  一、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由各部门(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均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起草部门认为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修改意见,按规定程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认为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重新修改,然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将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对市司法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依法提出“拟废止”或“拟修改”建议:
  (一)文件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公共管理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予以废止;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要予以废止;
  (三)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的,要予以废止;
  (四)文件的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的情形。
  对“拟废止”或 “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局政策法规科按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邵阳市司法局

                            201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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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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