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菊庭(曾用名:李居庭),男,1963年8月9日出生,现为新宁县回龙法律服务所主任,执业证号:31805011102689,现居住地址为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回龙寺镇二居民委员会4组282号。
本机关收到新宁县司法局移送函,内容涉及新宁县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李菊庭涉嫌超越业务范围、违规代理刑事案件的相关情况。本机关依法予以立案,调取了相关证据,并询问了当事人。2023年8月8日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经本机关查明,2022年4月10日,李菊庭接受犯罪嫌疑人舒某某委托,以亲友身份出庭参与舒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辩护,实际收取代理费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李菊庭身份证复印件;2.李菊庭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3.舒某某委托书复印件;4.新宁县回龙法律服务所NO.9302825号收据复印件;5.新宁县人民法院(2022)湘0528刑初28号判决书;6.新宁县人民法院(2022)湘0528刑初28号立案庭出庭通知书;7.新宁县马头桥镇金塘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兼推荐书;8.新宁县人民法院2022年5月11日庭审笔录;9.新宁县司法局调查笔录;10.邵阳市司法局调查笔录。
综上,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之规定。鉴于李菊庭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从轻处罚,并责令改正。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李菊庭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司法局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