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司罚决〔202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粟海波,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305201710354895,住湖南省邵阳市西湖路滑石村4栋1单元502号。
经查明,粟海波律师自2016年4月7日邵阳市日青法律服务中心成立以来,长期在该中心违规以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违反律所统一收案、收费规定,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粟海波在湖南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平台中的信息;2.邵阳市日青法律服务中心个体登记信息及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3.邵阳市日青法律服务中心现场取证照片;4.粟海波印制的联系地址为邵阳市双清区日青法律服务中心营业地址的名片;5.邵阳市日青法律服务中心现场查扣的3本案卷;6.调查笔录等。
本局认为,粟海波长期在执业机构以外的邵阳市日青法律服务中心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以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
给予粟海波停止执业四个月的行政处罚。停止执业期限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司法局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