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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055号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时间: 2023-06-21 16:07
  • 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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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邵司复字第13号(A类)

吴王平委员:

提出的《关于深入推进司法体系改革,切实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建议——“以律师在交警部门调取案卷遇到的问题”为切口》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律师在交警部门调查取证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的问题

您在提案中提出了“律师持有合法调卷手续,却遭遇刁难;交警部门存在案卷管理混乱;交警部门制作相应文书不严谨、不规范,乱署名;交警部门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案件时不主动收集事故案涉车辆的交强险保单及商业险保单;少数交警与部分律师存在不法利益勾兑”等问题。我局和市公安局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重点聚焦“逐利执法”、执法不规范、执法方式简单僵化、执法粗暴、执法“寻租”5个方面展开,将通过自查、问题排查、清理积案、专项督查、建立长效机制等方式,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推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突出问题有效解决。同时,我们将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纳入专项整治工作督察内容,组织成立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和其他群众代表为主的核查小组,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开展全面核查。对交警及法律服务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我们将严格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绝不姑息。同时,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努力提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队伍思想道德素质。

二、关于充分保障律师在交警部门调查取证权利的建议

1.关于“落实‘放管服’,实现信息查阅便利化”的建议。为提升事故处理工作的公开透明度和信息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进度和结果网上查询措施全国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公交管〔2020〕140号)的有关要求,我市自2021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进度和结果网上查询工作,进一步畅通了事故处理告知服务渠道。目前,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故当事人各方(包括事故当事人、事故当事人的近亲属、事故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代理人)均可通过“交管12123”APP网上查询案件受理、扣留扣押、调查取证、检验鉴定、事故认定、事故复核、损害赔偿调解等处理进度,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等处理结果。

2.关于“针对故意为律师调查取证设置障碍的问题,建立严格问责制度,增加交警内部投诉渠道,保障律师调查权”的建议。我市将进一步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执法突出问题整治和公安交警系统执法顽瘴痼疾治理工作,并将与部分律师存在不法勾兑,人为给律师调查取证设置障碍等问题纳入整治范围。同时,公安部门将进一步细化公安交警部门配合律师调卷工作要求和流程,包括且不限于设置交警内部投诉渠道等监督措施,充分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司法行政部门将进一步畅通律师反映问题和投诉的渠道,加大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工作力度,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做好做实。

3.关于“加强民警接待律师调卷方面的业务能力培训”的建议。近年来,根据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公安交警系统推行“专职法制员+案管室”案件管理新模式,充分发挥法制审核把关作用。我市依托“交警网校”平台、事故处理资格培训班等,常态化开展事故处理业务培训活动,不断提升事故处理民警的办案水平和能力,市交警支队组织纪检、监察、法制、事故、车驾等相关业务部门到县(市)大队送教下乡,开展全方位的业务培训。下阶段,我市在事故法制业务培训中要增加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方面的培训内容,提高与律师对接工作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技能。

4.关于“通过考核评审机制加强案卷管理”的建议。近年来,公安交警部门坚持按照“总队季评、支队月评”的标准,定期开展重点案件评查,每季度采取线上线下同步评查的方式对行政拘留、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三类重点案件进行随机抽检。一方面,通过线上查阅电子卷宗,保证公安交管综合应用平台、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系统案件信息的同一性、准确性,保证电子卷宗归档及时、齐全、标准。另一方面,通过线下纸质阅卷,及时发现和整改办案程序瑕疵、证据收集不全等问题,避免后续的复议、诉讼风险。下阶段,省交警总队拟下发《湖南省公安交警部门关于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提质增效实施办法(试行)》(现已下发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推广应用智能案卷管理柜,实现对卷宗保管的实时动态监管,查纠案件卷宗未按规定集中入柜保管,证据材料、涉案证件丢失缺损等问题。同时,省交警总队拟下发危险驾驶(醉驾类)、交通肇事、道路交通违法行政拘留等三类案件案卷评查标准(现已下发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卷宗制作,提升公安交警整体办案质量。

5.关于“法院放宽调查令的申请条件”的建议。我局会同市公安局将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调查令的申请条件”问题进行对接,具体以法院答复意见为准。

6.其他相关问题的说明。一是关于刑事案件不能调卷的说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不提供调卷,如需调卷,应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出调卷申请。二是关于不能提供涉密信息的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相关规定,调取的案卷材料如属于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公安机关不直接向律师提供相关材料,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三是关于简易程序交通事故不提供其他材料的说明。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相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应当认定并记录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或驾驶证号、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等相关信息。因此,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民警在核实驾驶人身份、车辆、保险等信息后,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一般不收集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保险单“三证一单”等案卷材料。

下一步,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协调推进律师调查取证权保障工作,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感谢您对我市公安交警工作和律师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邵阳市司法局   

202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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