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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市司法行政基层工作总的要求是:认真落实市委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的部署,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建设与管理,进一步规范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发展壮大“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队伍。重点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1.进一步做好民调工作。依托“法律服务六进活动”,做好民调工作。一要及时化解矛盾。发生矛盾纠纷,符合受理条件的,各级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和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调处,不属于调解范围的要热情答复,并告知其解决渠道。村(社区)发现群体性事件苗头,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二要做好宣传工作。对外公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做到发生矛盾纠纷能找到人调处,调处的矛盾纠纷不涉及当事人隐私的要张贴调解通报,有代表性的案件可邀请居民代表参加调解。加大人民调解宣传力度,扩大人民调解社会影响力。三要做好督查工作。市三调联动专项组将在4月底、9月底开展两次督查,各县市区至少半年要督查一次,要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责任落实到基层。
2.组织开展人民调解专项活动。针对全面深化改革中出现的热点、难点矛盾纠纷,聚焦拆迁、劳资、医疗、环保、民间金融等重点领域的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三调联动职能优势,根据省厅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化纠纷、防范风险促发展”专项调解活动。
3.加强人民调解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针对撤并乡(镇、村)的情况,调整巩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重点化解一般矛盾纠纷;充实加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重点化解较大矛盾纠纷;全面建立县(市、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重点化解重大矛盾纠纷。按照“八有”、“六统一”的标准,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和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迎接全省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检查验收。依托省厅公共法律服务“如法网”,加强人民调解信息化建设。
县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要聘请2-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聘请1-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有1名相对固定的人民调解员。
4、健全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60号)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直七部门《关于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的意见》,深入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加强县市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和流动调解庭建设,加强县级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法、检、信访等部门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积极推进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公安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或工作窗口)。按省综治委要求,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坚持村(社区)每周一次、乡镇(街道)每半月一次、县市区每月一次,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应达到90%以上。健全完善三调联动工作体系,落实“三调联动”专项组联席会议、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月协调会议、重大矛盾纠纷建立台帐和挂牌督办等制度,落实三调联动专项组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指挥系统,打造三调联动工作升级版。
加强专业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矛盾多发领域积极建立相关部门支持经费场所、司法行政指导推动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适应市场需求,成熟一个建一个,切实发挥专业行业性调解组织的作用。扩大民间金融纠纷人民调解覆盖面。在专业市场、安全生产、地方保险、老年人维权等新型矛盾纠纷领域探索建立人民调解组织。
5.巩固边界矛盾纠纷联防联调成果。在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县际边界建立联防联调机制,并签订协议书,着力打造市际、县际平安边界。
6.强化人民调解工作保障。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市级争取出台《邵阳市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各县市区要制定“以奖代补”实施细则,明确奖励标准,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水平。
二、加强司法所规范建设与管理
7.提高司法所规范建设和管理水平。按照全市司法行政工作部署,开展“司法所规范建设与管理年”活动,整合撤并乡镇后司法所的资源,推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质升级,创建一批高标准、示范性的省级模范司法所。今年内各地全面完成统一司法所标识和内部设置工作。
加强司法所收编后的管理,按照《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司法所工作绩效考核制度,至少每季度对司法所考核1次,压实工作任务。
8.加大人员招录力度。各地要积极协调编制和人事部门在2016年底前全部收回被挤占、挪用的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空编的要及时招录和调任;乡镇撤并后的司法所政法专项编要防止流失,由县市区司法局统筹安排到辖区内其他司法所使用;要积极争取乡镇撤并后富余的地方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人员充实到司法所,争取每所在岗公务员达到3人;推进政府购买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服务,壮大司法所工作力量。2016年各地要力争实现司法所专职工作人员配备达到5人以上的目标。
9.有效提升司法所工作保障水平。各县市区司法局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加强司法所公用经费和各项业务经费的保障,并给每个司法所在司法局单列帐户,确保司法所开展工作的经费开支。切实完成中央预算内投资司法所办公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积极推进“十三五”政法基础设施司法所业务用房项目建设工作。加强司法所装备管理,各县市区司法局要为司法所配备必要办公设施设备。
三、规范发展基层法律服务
10.拓展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动员和引导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湖南省司法厅关于积极推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乡(镇)村法律顾问的实施意见》的要求,通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志愿参与基层法治建设与政府购买基层法律服务相结合的方式,积极推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乡(镇)村法律顾问工作。
11.强化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规范管理。推进规范化建设,按考核办法规定,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合格、不符合设立条件、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法律服务所一律停办。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一律暂缓注册,待有查处结果或处罚期满后再予注册。
开展行风整顿,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收案、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以及基层法律服务所违规设立分所、内部管理松散等问题进行重点督查整治。加大对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力度,严肃查处一批违规违纪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启动基层法律服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诚信行为监督;深入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创建工作,创建命名一批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所。
四、建立健全“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体系
12.建立健全“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组织。落实省司法厅、省文明办、团省委、省志工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活动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在2016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市、县、乡四级“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组织建设。
13.积极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志愿活动。依托司法行政人民调解、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业务工作,制定2016年“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活动计划,结合春节、国庆和“志愿者日”、“宪法日”、“禁毒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重要节日和纪念日,集中开展丰富多样的“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