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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邵府复决字[2024]188号
  • 发布时间: 2025-05-14 10:14
  • 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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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盛xx,女,19xx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xxxxxxxxxxxxxx,住湖北省潜江市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周永红,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对其投诉予以受理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告知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4年9月24日向邵阳市北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递出挂号信(XA49404338842),举报案外人xx超市销售的食品“武冈情柴火丸子、麻辣蚕豆”涉嫌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2024年10月9日收到该举报投诉后,至2024年10月17日,超法定7个工作日,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违反法律规定。综上,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违法,望依法确认并纠正。
    被申请人辩称:2024年10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北塔区12315机构通过扫描件转发的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按照事权划分,投诉事项由北塔区自行处置,涉及举报线索由市局分流至执法支队核查。被申请人于10月9日将该件转办至执法支队,并向其举报信中所留的邮箱地址“sslss@qq.com”发送了分送告知书,将举报事项分送情况告知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根据第十二条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2024年9月开始,由于城区执法改革,大祥、双清、北塔及经开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权统一由执法支队履行,根据事权划分,投诉由属地市监部门处理,举报由执法支队核查处置。综上所述,申请人称我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的情况不符合事实,敬请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案经审理查明事实:申请人于2024年10月向邵阳市北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递出挂号信(XA49404338842),附《行政履职申请书》,该申请书称xx超市(江北店)销售的“武冈情柴火丸子、麻辣蚕豆”涉嫌违反违反《食品安全法》,请求邵阳市北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其合法权益,并依法追究xx超市(江北店)责任,对其处罚。邵阳市北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8日收到了申请人的《行政履职申请书》。2024年10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邵阳市北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的申请人的举报信,并于10月9日将该举报线索分送至邵阳市市场监督稽查支队,并告知申请人举报分送情况。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未履行处理其投诉的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

本机关审查认为:1.被申请人仅对举报事项处理符合法律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投诉人xx超市(江北店)经营地为邵阳市北塔区,申请人也是向邵阳市北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应由邵阳市北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其投诉。被申请人依据职权划分处理邵阳市北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送的举报线索符合法律规定。2.申请人的复议事项没有事实依据。综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对举报线索分送处理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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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9-532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