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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邵府复决字〔2024〕224号
  • 发布时间: 2025-05-14 10:36
  • 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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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女,19xx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xxxxxxxxxxxxxxx,住江苏省邳州市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龙山路

法定代表人:周永红,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立案查处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年11月20日依法受理,现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不予立案决定;责令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

申请人称:其在被举报方经营的拼多多店铺购买了一款《茶多酚》。因在购物中产生交易纠纷并发现其存在违法行为,于2024年8月15日书面向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该局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被申请人,后收到被申请人落款为11月5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理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能证明被举报方存在举报事项中的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六条,被申请人应当进行立案。立案后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可以中止。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理由不符合程序规定中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未穷尽手段调查核实,属于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被诉行政答复未告知诉权,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撤销重做。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辩称:执法人员依法对被举报对象邵阳市北塔区xx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xxxxxxxx进行现场勘查。经详细检查,该商户并未在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且现场不存在实体门店。同时,登记的经营者娄xx已失去联系,无法取得有效沟通。执法人员通过多种渠道、运用多种手段进行核查,但截至目前,仍未发现该商户在本辖区内存在其他任何与实际经营相关的场所,如仓储地、发货地、退货地等经营迹象。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规定,由于无证据证明被举报商户在本辖区内存在实际经营活动,故本举报线索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所规定的立案条件。基于上述原因,被申请人依法决定不予立案。综上,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并不成立。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调查职责,不予立案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规定。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在被举报方拼多多店铺购买了商品茶多酚,认为存在违法行为,遂向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要求履职。被申请人收到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长市监案移字202405062024092287号)后经核查,发现涉案商户未在经营注册地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也无实体门店,未发现与实际经营相关的场所。2024年11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建议申请人向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11月6日通过邮政EMS方式将该处理结果以《答复书》寄给申请人。被举报人邵阳市北塔区xx百货商行未在登记经营场所经营并且登记的经营者崔孟涛无法联系,已于2024年1219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另查明,被申请人无法提供《案件线索移送函》邮寄到达的相关依据,该函在被申请人处进行处理的最早日期为2024年10月12日。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答复书、商品物流截图、案件线索台帐、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表、EMS寄送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时发现涉案商户未在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无实体门店,未发现与实际经营相关的场所,登记的经营者亦无法取得联系,因商家登记的经营场所并非涉案商家的实际经营地,同时案涉商家经营平台拼多多平台的住所地也不在被申请人所在地邵阳市,被申请人对案涉投诉举报没有管辖权,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立案条件,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答复并无不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超过了15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综上,被申请人超期处理投诉、举报事项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拖延履行职责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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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9-532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