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岳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xxxxxxxxxxxxxxx,住邵阳市双清区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 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 邵阳市大祥区西外街白公路
法定代表人:曹红旗,该局局长;
岳x因认为被申请人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对其查处业委会辞职后又自行恢复业委会身份的违法行为的请求作出处理,向本府提出复议申请,本府于2024年12月4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4年9月26日邮寄的履职信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申称:申请人于2024年9月2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的履职信,邮政单号1289631768135,请求被申请人查处业委会辞职后又自行恢复业委会身份的违法行为,但被申请人未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职责,故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及时组织有关工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等规定,申请人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被申请人于 2024年10月8日以《关于xxxxxx业主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交办函》的形式,将申请人提交的3份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9月26日邮寄2份、9月28日邮寄1份) 移交具有法定职权的邵阳市双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理,要求该局“根据法律法规,妥善处理该事件,向信访人反馈情况”。邵阳市双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2024年9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查处邵阳市双清区京都世纪城业委会辞职后又自行恢复业委会身份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7日签收。2024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向邵阳市双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关于xxxxxxx业主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交办函》,要求该局“根据法律法规,妥善处理该事件,向信访人反馈情况,并于10月29日前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我局”。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就履职请求作出书面答复。
本府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申请人举报邵阳市双清区辖区的小区业委会涉嫌违法,应当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被申请人将将线索转交邵阳市双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理并无不当。《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申请人作为业主,有权监督业委会的工作,但应当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目标。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二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