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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邵府复决字〔2024〕202号
  • 发布时间: 2025-05-14 10:23
  • 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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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女,汉族,19xxxxxx日出生,住址:隆回县xxxxxxxx,身份证号:432x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

申请人xx,女,汉族,19xxxxxx日出生,住址:隆回县xxxxxxxx,身份证号:432x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邵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西湖路562号

法定代表人:李叶松,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邵阳市交通运输局未履行对其查处土地违法施工行为的请求进行核查职责,向本府提出复议申请,本府于2024年11月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确定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行为违法,责令被请人依法对申请人投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追究相关人法律责任,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称:申请人系湖南省隆回县xxxxxxxx村的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土地。因申请人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在申请人未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在未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于夜间强行挖掘申请人的土地进行违法施工,致使土地上的农作物以及树木被非法破坏,导致申请人无法进行正常耕种,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申请人于2024年7月23日向被申请人寄送《查处申请书》,希望被申请人对破坏申请人合法房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据EMS 快件追踪记录显示,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7月24日签收案涉《查处申请书》,但未作出任何答复,亦未见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查处申请书》不予答复的行为,系不作为违法行为,违反《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案涉项目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径行开展施工建设,其行为严重违法。同时,夜间施工对申请人的生活质量产生了重大影响。
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有对违法施工行为进行查处职责。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查处申请书》不予答复的行为系不作为违法行为,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不具备对案涉土地上的城市道路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日收到《查处申请书》之后,立即将该件转办至隆回县交通运输局调查核实,并与省交通运输厅7月25日转办的同一信访事项进行合并办理。隆回县交通运输局于8月2日作出说明,申请人等反映的征地问题不属于交通运输部门征地范围,其征地审批文件为[2022]政国土挂第字第18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和[2019]政国土挂第字第3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该地主要是用于物流园建设。并附有隆回县金石桥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情况说明》,载明案涉土地性质为住宅和商业用地,不属于交通建设用地。经调查,隆回县发展与改革局于2023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隆回县金石桥镇迎宾大道(金石大道-金南路)道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隆发改审批〔2023]24号),案涉土地上的道路工程规划为城市次干道,且根据该道路工程 2023 年 9月8日的《隆回县金石桥镇迎宾大道(金石大道-金南路)道路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中的内容,该道路工程的业主为隆回县金石桥镇人民政府。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程。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违法行为。、关于案涉土地的征收及土地性质问题,申请人已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在内的8人曾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因达成和解协议并于 2024年7月26日提交了《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撤回了对案涉土地的行政复议。但现在两位申请人对案涉土地再次以不同理由申请行政复议。隆回县交通运输局向隆回县金石桥镇人民政府了解,征收过程中,不存在任何的违法行为隆回县金石桥镇人民政府也向隆回县信访联席办公室作出了况报告。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具备履职申请中请求的相关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申请人等8人于2024年7月2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EMS1206384528116)查处申请书,以其土地在未被征收补偿的情形下,被强制打款违法施工为由,请求被申请人“对位于隆回县xxxxxxxx土地违法施工行为予以查处,责令停止施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4日签收。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案涉土地上的道路工程规划为城市次干道,不属于交通建设用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土地违法施工职责,提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1.申请人的主张无事实依据。申请人的主张属于土地被强占行为,而非《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施工行为。2.被申请人不具备对案涉土地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案涉土地性质为住宅和商业用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二十七条规定的公路建设使用土地,在案涉土地上的建设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调整范围。被申请人也不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法定授权机关,无权对噪声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综上,被申请人不具备对案涉土地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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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9-532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