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xxxxxxxxxxxxxxx,住郑州市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龙山路
法定代表人:周永红,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未履行依法处理的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举报作出是否立案并告知的行为违法;责令依法予以处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24年10月20日投诉举报邵阳市xx电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多项违法一事,11月21日回复函告知情况,但至今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请求纠正被申请人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辩称:执法人员依法对被举报对象邵阳市xx电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该公司从事互联网销售,在抖音和淘宝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注册地址经执法人员核查,该地址并未发现实物,也并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实际经营及发货地址在湖南省株洲市xxxxxx,其网店店名为xxxxx女装专卖店并非交易截图中显示的“xxx服饰女装专卖店”;该公司提供了“xxx”品牌的使用权证明和合格证图片;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中4张图片其中2张为聊天记录截图,另外两张分别为交易记录和好评返现卡二维码。聊天记录截图仅能证明举报人和邵阳市xx电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过沟通,交易截图显示的是举报人购买的是“xxx服饰女装专卖店”的商品、好评返现卡无邵阳市xx电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xxxxx女装专卖店)相关联信息;该局在回复函中明确告知举报人上述核查事实,并告知若有新的线索再提供给我局,以做进一步调查。基于上述调查,无证据证明邵阳市xx电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举报人举报的相关违法问题,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所规定的立案条件。基于上述原因依法决定不予立案。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并不成立。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4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举报邵阳市xx电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请求依法处理。2024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以《投诉举报单》指派大祥区局和执法支队核查处置。经核查,2024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审批决定不予立案。2024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回复函》告知申请人核查情况而未予立案,并于11月21日将《回复函》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询问笔录等案卷资料、回复函、寄送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依法核查,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并将核查情况以《回复函》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但超过了五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要求。综上,被申请人超期告知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14日